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2. | 負責機構:臺灣經(jīng)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飲水機(CCCN 8418.69.90.00.9A, 8516.10.00.00.9D)。其它冷藏或冷凍設備(HS:841869),。即熱式電熱水器或儲水式熱水器和浸入式熱水器(HS: 851610),。
ICS:[{"uid":"97.100"}] HS:[{"uid":"841869"},{"uid":"851610"}] |
5. |
通報標題:根據(jù)商品檢驗法發(fā)布公告,。頁數(shù):5/3 使用語言:英語/漢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飲水機(以下稱為“商品”)自1990年5月1日起須按照商品檢驗法由標準檢驗局(BSMI)強制檢驗,。為加強消費者保護,,提高能源使用效率,,BSMI批準了商品檢驗標準的最新版本,。除商品的安全和能效要求之外,BSMI要求危險物質含有情況標志,,以便告知用戶此類產(chǎn)品中6種化學物質的情況,。標志應按照CNS 15663 第 5條“含有標志”規(guī)定的要求設置在商品自身、包裝,、標簽或說明書中,。對于使用網(wǎng)站方式宣布商品“含有限用物質情況”的,應在商品自身,、包裝,、標簽或說明書中明確標明網(wǎng)址。通報措施的產(chǎn)品合格評定程序保持不變,,即產(chǎn)品認證注冊(RPC)或型號核準批次檢驗(TABI),。 |
7. | 目的和理由:加強消費者保護,防止危及人類健康安全,,減少危險化學物質的使用,,提高電器能效,實現(xiàn)節(jié)能環(huán)保的目標,。 |
8. | 相關文件: 商品檢驗法,; CNS 60335-1(2014); CNS 60335-2-15(2014),; CNS 3910(2016) 第5 條"供水溫度",第8.3條"儲水容量",第10條"24小時能耗E24" 和第13 條"標志"; CNS 13783-1(2013); CNS 13803(2003); CNS 15663(2013) 第5 條"含有標志",;能效主管機關頒布的相關法規(guī)。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18/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通報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飲水機(以下稱為“商品”)自1990年5月1日起須按照商品檢驗法由標準檢驗局(BSMI)強制檢驗,。為加強消費者保護,,提高能源使用效率,BSMI批準了商品檢驗標準的最新版本,。除商品的安全和能效要求之外,,BSMI要求危險物質含有情況標志,以便告知用戶此類產(chǎn)品中6種化學物質的情況,。標志應按照CNS 15663 第 5條“含有標志”規(guī)定的要求設置在商品自身,、包裝、標簽或說明書中,。對于使用網(wǎng)站方式宣布商品“含有限用物質情況”的,,應在商品自身、包裝,、標簽或說明書中明確標明網(wǎng)址,。通報措施的產(chǎn)品合格評定程序保持不變,,即產(chǎn)品認證注冊(RPC)或型號核準批次檢驗(TAB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