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日本 |
2. | 負責機構:厚生勞動省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2.9.2 [ ], 2.10.1 [ ], 5.6.2 [X],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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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工業(yè)安全衛(wèi)生法附表一所列之下列指定機器等;1)鍋爐(不包括小型鍋爐,、船舶安全法規(guī)定的船舶上使用的鍋爐和電力業(yè)務法規(guī)定的鍋爐)2)1類壓力容器(不包括小型壓力容器,、船舶安全法規(guī)定的船舶上使用的壓力容器,、汽車燃料系統(tǒng)上使用的壓力容器,、電力業(yè)務法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安全法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氣體業(yè)務法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液化石油氣交易法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二氧化碳儲存業(yè)務規(guī)定的壓力容器)3)起重量3噸及以上的起重機(堆垛機為1噸及以上)4)起重量3噸及以上的移動式起重機5)起重量2噸及以上的井架6)起重量1噸及以上的升降機(不含輕型升降機和施工升降機)7)起重量0.25噸及以上的施工升降機,,帶有高度為18米或以上的導軌(如升降機有這種軸)的吊籃(根據(jù)法律需要接受制造許可或制造檢驗的機器,;HS 8402、8403,、8404,、8419、8426和8428),。
ICS: HS: |
5. |
通報標題:《工業(yè)安全衛(wèi)生法》的修訂等,;頁數(shù): 2?? 使用語言: 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 《工業(yè)安全衛(wèi)生法》等作如下修改;1)以下職責以前由日本政府(厚生勞動?。┞男?,將由厚生勞動省注冊的設計審查和制造檢查注冊機構(包括位于海外的機構)履行,。(i)在制造第4項所列特定機器等之前所需的制造許可(設計審查)的符合性審查,。(ii)制造移動式起重機和平底船時所需的制造檢查等。2)確定設計審查和制造檢查注冊機構(包括位于海外的機構)的注冊要求和實施義務,。 |
7. | 目的和理由:將修訂《工業(yè)安全和健康法》,,以促進私營部門對機器的檢查, |
8. | 相關文件: 工業(yè)安全與健康法。修正案通過后將在“KAMPO”(政府官方公報)上公布,。 |
9. |
擬批準日期:
2025年7月 擬生效日期: 2026-04-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通知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日本咨詢點外交部經濟局國際貿易處傳真:(+81 3)5501 8343電子郵件:enquiry@mofa.go.jp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JPN/25_01818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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