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中國香港 |
2. | 負責機構(gòu):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 電力和機械署, 氣體管理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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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家用燃氣用具,,包括便攜盒式炊具
ICS:[{"uid":"97.100.20"},{"uid":"97.040"}] HS:[] |
5. |
通報標題:行業(yè)活動代碼(code of practice) GU05 –家用燃氣用具的批準頁數(shù):39頁\33頁 使用語言:英語本包括附錄\漢語本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中國香港將在香港法Cap.51 “氣體安全法令”的新立法的支持下,為家用燃氣用具引入強制性批準程序,。該批準程序適用于進口或當?shù)刂圃斓?003年1月1日或之后在香港使用的新家用燃氣用具,。根據(jù)行業(yè)活動代碼 GU05,當?shù)剡M口商/制造尚需提交批準燃氣許可的申請,。一旦得到批準,,申請者須在批準的用具類型上顯示標記(指定為GU標記),以表示它符合上述的行業(yè)活動代碼,。該強制批準程序沿襲1999年生效并被大多數(shù)進口商/制造商采用的自愿批準程序,。 |
7. | 目的和理由:確保在香港使用的家用燃氣用具的供應和安裝的質(zhì)量和安全。 |
8. | 相關文件: 無 |
9. |
擬批準日期:
2003/01/01 擬生效日期: 2003/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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