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2. | 負責機構(gòu):工業(yè)和貿(mào)易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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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用氣體燃料燃燒的設備
ICS:[{"uid":"97.100.20"}] HS:[] |
5. |
通報標題:政府命令草案規(guī)定:用氣體燃料燃燒的設備頁數(shù):22頁 使用語言:捷克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此草案的目的是在捷克共和國加入歐共體之后應達到充分與EC法律相容,。特別是關心術語的變化,以及用CE標記貼到產(chǎn)品上和發(fā)表EC合格聲明以代蘀合格聲明的這一變化,。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文件: 由理事會指令93/68/EEC修訂理事會指令90/396/EEC,;關于產(chǎn)品技術要求的N0.22/1997 Coll.法案由N0.177/1997 Coll.政府令所修訂。此政府令規(guī)定了用氣體燃料燃燒的設備的技術要求,,它由287/2000Coll.政府令所修訂,。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10 擬生效日期: 捷克加入歐共體協(xié)議生效之日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09/16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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