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以色列 |
2. | 負責(zé)機構(gòu):Israel WTO-TBT Enquiry Point –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 Tel: +972-3-7101562 – Fax: +972-3-5603140 – E-mail: [email protected]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光源
ICS:[{"uid":"29.140.40"}] HS:[{"uid":"9405"}] |
5. |
通報標題:SI 20 –光源頁數(shù): 使用語言:希伯萊語/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現(xiàn)行標準分為若干部分,,并與相應(yīng)的國際標準一致,,包括如下要求:第 2.2部分:隱藏式光源;第2.3部分:道路與街道照明用光源,;第2.5部分:照明燈,;第2.6部分:內(nèi)置變壓器的燈絲燈,;第2.7部分:公園用便攜式光源;第2.8部分:手提燈,;第2.9部分:照片與膠卷光源(非專業(yè)用),;第2.10部分:便攜式兒童喜歡用的光源;第2.17部分:舞臺照明,、電視電影攝制場所用的光源(室內(nèi)和室外),;第2.18部分:游泳池用光源和類似使用的光源;第2.19部分:空氣控制光源,;第2.20部分:照明鏈,;第2.23部分:燈絲燈用的超 |
7. | 目的和理由:現(xiàn)行要求將被宣布為強制性的,以便保證消費者安全,。 |
8. | 相關(guān)文件: 批準時,,將被公布于官方通報的政府通知部分。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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