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2. | 負責機構:環(huán)境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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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
ICS:[{"uid":"13.020"}] HS:[] |
5. |
通報標題:政府法令草案,規(guī)定了排放限制,環(huán)境質量評估和管理的條件和要求,,特別周圍空氣保護的管理和執(zhí)行,臭味損害的許可程度及其確定方法,,空氣狀態(tài)信息范圍,可被公眾所知的信息方法。頁數(shù):55 使用語言:捷克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政府法令草案,根據(jù)No…/2002 Coll. 法案第55條款第3段, 關于空氣保護, 確定執(zhí)行此法案的第6條款第9段, 第7條款第11段, 第8條款第12段, 第9條款第10段, 第10條款第2段, 第36條款第5段, 排放限制, 允差限度, 目標注入限制, 長期排放限制,它還進一步確定了污染程度評估方法, 確保更新空氣污染信息的方法, 以及人的可接近性, 確保信息和數(shù)據(jù)的互惠交換, 煙霧警報的操作原則和規(guī)定系統(tǒng), 空氣污染程度的測量原則, 氣象數(shù)據(jù)的規(guī)定,。確定了懸浮顆粒,稀薄顆粒,,二氧化硫,一氧化氮,, |
7. | 目的和理由:使捷克得立法體系在環(huán)境保護和人類健康方面與歐共體的的立法相一致,。 |
8. | 相關文件: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1996/62/EC,1999/30/EC,,2000/69/EC,,COM 16/2001。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06/15 擬生效日期: 2002/07/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06/12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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