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韓國 |
2. | 負責機構:國家稅務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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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酒精,、酒精飲料,、葡萄酒,、啤酒等
ICS:[{"uid":"67.160.10"}] HS:[] |
5. |
通報標題:適于食用酒精飲料標簽的代表令的通報頁數(shù):2 使用語言:韓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適于食用酒精飲料標簽的代表令的通報 用于地方酒精飲料產(chǎn)品和進口產(chǎn)品的標簽必須區(qū)分為家庭使用,、折扣店和免稅店等,。. 地方酒精飲料產(chǎn)品 - 用途分類必須在主要標簽中指明,。 - 用于家庭和折扣店的酒精飲料必須標志為“家庭使用”或“折扣店使用”,,采用白字鸀底或暗藍底色,。或者采用易與主標簽底色和包裝箱顏色明顯區(qū)分的顏色印刷,。 - 用于家庭和折扣店的酒精飲料必須在主標簽或附加標簽上注明如下警告:“不許在飯店和酒吧中銷售”。 進口酒精飲料產(chǎn)品 - 必須在主標簽或附加標簽中注明用途分類,。 - 所有其它 |
7. | 目的和理由:制定酒精飲料配額貿(mào)易的法令,。 |
8. |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局通報No 2002-11 (27.2.2002)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7 擬生效日期: 2002/7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5/31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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