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瑞典 |
2. | 負責機構:航空安全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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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涉及機載無線電設備的要求
ICS:[{"uid":"33.060.99"}] HS:[] |
5. |
通報標題:航空安全部關于BCL-D-1.22操作要求、機載無線電設備的法規(guī)。頁數(shù):2 使用語言:瑞典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該法規(guī)要求,有助于航空ILS(器械著陸系統(tǒng))和VOR(VHF全方向無線電發(fā)射范圍)的接受器應當不受FM無線電廣播發(fā)射機的干擾。與設備有關的要求已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制定,見ICAO附件10(航空電訊)的詳細說明。瑞典宇航員及瑞典飛行員特許證的持有者應當在飛行中遵守該項要求以符合瑞典飛行信息區(qū)域(FIR)內器械飛行規(guī)則(IFR),與瑞典FIR之外的IFR保持一致。 |
7. | 目的和理由:航空輔助設施ILS和VOR使用108-118MHz頻率范圍的VHF波段。相近頻率的FM無線電臺廣播可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1/05/1 擬生效日期: 2001/07/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03/19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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