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2. | 負責機構:捷克需業(yè)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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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民用的炸藥
ICS:[{"uid":"71.100.20"}] HS:[] |
5. |
通報標題:關于采需活動、炸藥和國家需業(yè)管理的法案No. 61/1988 Coll.的修正案草案頁數(shù):11 使用語言:捷克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根據(jù)委員會令93/15/EEC,,原法案將被修改,,以便與有關民用炸藥在市場上的投放和監(jiān)管的規(guī)定相協(xié)調(diào)。該修正案制定出下列條款:(a)將如同其它產(chǎn)品一樣投放市場的炸藥應帶有CE標志,。(b)炸藥的轉移 ?炸藥的監(jiān)管 |
7. | 目的和理由:確保民用的炸藥與其它產(chǎn)品具有平等的地位 |
8. | 相關文件: 委員會令93/15/EEC,;黃皮書——危險商品的運輸 |
9. |
擬批準日期:
2001年5月30日 擬生效日期: 2001年6月30日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年1月31日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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