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荷蘭 |
2. | 負責機構:農業(yè)、自然管理和漁業(yè)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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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動、植物和由這些動,、植物產(chǎn)生的產(chǎn)品。
ICS:[{"uid":"07.080"}] HS:[] |
5. |
通報標題:動物志和植物志法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保護野生動物和植物品種的規(guī)定,。 法案第13條第1節(jié)結合下列內容禁止:有關請求購買、采購,、獲得,、手頭待售、保存在倉庫,、出售,、供銷、運輸,、提供運輸,、商業(yè)目的的利用、招租或出租,、交換或供應交換,、商業(yè)目的的展覽和帶出荷蘭或帶進荷蘭或為某個人種植物或植物產(chǎn)品,或動物或蛋類,,動物窩或受保護的本土生長或非本土生長的動物品種的制品,。受保護的本土生長或非本土生長的動物品種已經(jīng)被指定,或者靠植物志和動物志法案的第3,、4或5條的作用,。 法案第13條第2節(jié)規(guī)定禁令不能應用于這種動物,如果它們來自于指定的飼養(yǎng)研究所,它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野生動物和植物品種,。 法案第13條第1節(jié)所指的禁令,在履行指令79/409/EEC,,83/ |
8. | 相關文件: 植物志和動物志法案,,特別是本法案第3,4,,5,,13,14條第3節(jié)和15條第1節(jié),。 |
9. |
擬批準日期:
2001/01/01 擬生效日期: 2001/01/02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08/06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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