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荷蘭 |
2. | 負責機構:經(jīng)濟事務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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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客車
ICS:[{"uid":"99.001"},{"uid":"43.080.20"}] HS:[] |
5. |
通報標題:第( )號法令制定關于客車耗能標簽的法規(guī)(關于客車耗能標簽的法令)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關于客車能耗標簽的法令的作用首先是用于執(zhí)行1999年12月1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1999/94/EC,,該指令是關于可得到的投放市場的新客車(OJ2000,L12)在節(jié)省燃料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方面的消費者信息,。在這些條款所包含的技術法規(guī)依據(jù)指令98/34/EC的情況下,,通報的法令草案的條款擴大了指令的最低要求。這方面,,法令草案的條款明顯地擴大了法令的最低要求,,必須提供標簽(附在客車上或者在客車附近)和強制性耗油指南,另外指令所要求的關于耗油和二氧化碳釋放的絕對值,、以及關于相關型號的新客車的能效方面的信息 |
7. | 目的和理由:在法令的范圍內包含定量的進口限制或效果相同的措施,,這些措施恰好被包括市區(qū)和郊區(qū)的大環(huán)境證明是合理的, |
8. | 相關文件: ——設備節(jié)能法案——公路運輸法案1994中第4a款和第4b款 |
9. |
擬批準日期:
2000/10/01 擬生效日期: 2000/10/10(對于部分商品,,其余的將于2001/01/18)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09/28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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