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荷蘭 |
2. | 負責機構:住房、空間計劃和環(huán)境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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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燃燒廠,,綜合鍋爐廠,,氣體渦輪機廠,氣體渦輪機和內燃機(排放限度),,包括凈化煙道氣措施(安裝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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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修訂排放的限度(燃燒廠)的法令(環(huán)境管理A)和排放限度(燃燒廠)的法令(環(huán)境管理B)的法令(法定修訂),。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本法令旨在修訂排放限度(燃燒廠)法令(環(huán)境管理A)(此后:Bees A)和排放限度(燃燒廠)法令(環(huán)境管理B)(此后:Bees B)。法令旨在提高對現(xiàn)有的小型,、燃燒天燃氣鍋爐裝置用的過渡結構中的排放物的限制,。本法令包含幾個對Bees A 和B的法令的修改(不是關于內容的)。這些修訂在一系列領域中改善和闡明法則,,并將一系列現(xiàn)在陳舊的參考資料更新,。下列措施可以包含技術法規(guī):第1條,C節(jié)(Bees A的48(a)條的修訂)和第2條,,A到D,,包括(法規(guī)3.22(a),4.2.1, 4.2.2和Bees B的附錄第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環(huán)境 |
8. | 相關文件: - 環(huán)境管理法案的第8.40條;環(huán)境管理法案的第8.44條,;排放限度(燃燒廠)法令(環(huán)境管理A)(1998法案和法令公告167),;排放限度(燃燒廠)法令(環(huán)境管理B)(1998法案和法令公告168)。 |
9. |
擬批準日期:
2000/11/01 擬生效日期: 2001/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09/06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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