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比利時 |
2. | 負責機構(gòu):經(jīng)濟事務部,質(zhì)量和安全管理局-產(chǎn)品安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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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在有限的時間和空間內(nèi),,組織者向一位或多位消費者提供旨在娛樂或休閑為目的的服務,即用設備達到此目的,,這對消費者有特殊的吸引力。主要是讓消費者體驗一種冒險的感覺,,冒險和/或挑戰(zhàn)的感覺,。 尤其是,其中的蹦極,、潛水,、峽谷跳躍、山麓跳躍,、驚險漂浮和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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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有關驚險休閑的活動的皇家法令。頁數(shù):8 使用語言:法語和荷蘭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在整個活動中,,組織者負責提供服務的安全,。必須雇用安全協(xié)調(diào)員。驚險休閑活動只有在滿足通用安全義務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借助于危險目錄清單,,必須進行危險評估,必須采取適當?shù)念A防措施,。此清單由部長決定,。設備上必須有說明,說明沒有任何危險,,符合歐洲標準,。 |
7. | 目的和理由:1994年2月9日消費者安全法案引入的通用要求的解釋。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60天 擬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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