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比利時 |
2. | 負責機構:總理府科學,、技術與文化事務部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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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電纜分布公司
ICS:[{"uid":"33.170"}] HS:[] |
5. |
通報標題:關于制定無線電廣播和電視廣播網必須符合的最低技術要求的皇家法令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該皇家法令意向性地簡潔地禁止播送者修改播放電視節(jié)目的信息安排,。1995年10月24日的歐洲議會和委員會的指令95/47/EC關于電視信號傳送標準的使用將立即納入國內法律,并且就此而言提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對于無線電廣播,,其中間頻率必須至少為0.3MHZ,。 比利時電子委員會的標準適用于其它地方,。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60天 擬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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