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酒精、煙草和火器局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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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煙草產品
ICS:[{"uid":"65.160"}] HS:[] |
5. |
通報標題:公共法105-33第9302節(jié)實施條例:有關煙草進口限制、標記、最低生產要求和處罰規(guī)定(98R-36P)。頁數:2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酒精、煙草和火器局建議用一項新的法律來代蘀以前的出口煙草產品的進口限制;要求未付聯邦消費稅而撤去的或轉移的煙草產品或香煙紙和煙卷上作出標記;規(guī)定對在美國司法范圍內出售、返銷或接受已經貼上標簽、裝運出口的煙草產品或香煙紙或煙卷,在有效期之后又作了轉移者處罰;授權秘書處規(guī)定最低生產量或行為要求作為頒發(fā)給生產許可證的準則。 |
7. | 目的和理由:執(zhí)行幾項煙草產品的規(guī)定。 |
8. | 相關文件: 64 FR 71929,71918,1998年 12月22日;27 CFR 200,270,275和290部分,批準后刊登在聯邦公報中。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00/01/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02/22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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