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瑞士 |
2. | 負責機構:聯(lián)邦通信辦公室(OFCOM)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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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電信設備:1999/5/EC指令有關無線電設備和通信終端設備和1999年3月9日符合性評定認可(1999年4月7日OJL91/10)中所指的無線電設備和通信終端設備。
ICS:[{"uid":"33.050"},{"uid":"33.060"}] HS:[] |
5. |
通報標題:通信設備條例(OIT)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通信設備條例的部分修改。 法令修改版引入新的即將無線電設備和通信終端設備分級的重要要求。重要要求取決于設備分級的特性和需要。按照OIT的修訂版,遵循技術標準的設備亦涵蓋符合性評定程序和它們的范圍。修訂條例的生效后,所做的必變就是和設備一起附有一張合格聲明和給用戶的信息。 |
7. | 目的和理由:OIT必須考慮與上述1999年3月9日指令1999/5/EC(1999年4月7日OJL 91/10) |
8. | 相關文件: 1997年10月6日法令:“有關通信設備”(RS 784.101.2; RO 1997 2853)和它的1998年12月14日修訂版(RS 784.101.21; RO 1999 370)。 |
9. |
擬批準日期:
2000/03/06 擬生效日期: 2000/04/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03/03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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