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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第514C章
標題 Patents (General) Rules
類別 法規(guī)條例
狀態(tài) 有效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發(fā)布部門 HONG KONG
發(fā)布日期 2015-11-12
文件編號 第514C章
標題 香港專利(一般)規(guī)則
類別 法規(guī)條例
狀態(tài) 有效
發(fā)布國家/區(qū)域 中國香港
發(fā)布部門 香港特區(qū)政府
發(fā)布日期 2015-11-12

以下非完整法規(guī),完整法規(guī)請上官網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14C

《專利(一般)規(guī)則》
(第514章第149條)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5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1997年6月27日]  1997年第367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2015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1部
導言
(2014年第150號法律公告)
1.(已失時效而略去——2015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釋義
(1)在本規(guī)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申請編號 (application number) ——
(a)就指定專利的申請或依據該等申請獲批予的專利而言,,指在該項申請?zhí)峤恢畷r由指定專利當局編配的編號,;
(b)就根據本條例提出的專利的申請或依據該等申請獲批予的專利而言,,指在該項申請?zhí)峤恢畷r由處長編配的編號,;
送交 (send)包括給予,,而同根詞句亦據此解釋,;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設立而職能包括就發(fā)明批予專利的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1年第2號第17條)
國際專利分類法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指根據1971年3月24日在斯特拉斯堡訂立并經不時修改或修訂的《國際專利分類協(xié)定》訂定的專利發(fā)明通用分類系統(tǒng),;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發(fā)表編號 (publication number) ——
(a)就根據本條例發(fā)表的文件而言,,指該文件發(fā)表之時由處長編配予該文件的編號;
(b)就根據香港以外的專利當局的法律發(fā)表或根據任何國際公約發(fā)表的文件而言,,指該文件發(fā)表之時由該專利當局或根據該公約而編配予該文件的編號,;
資訊系統(tǒng) (information system)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所賦予的涵義;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電子紀錄 (electronic record)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所賦予的涵義,;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電子簽署 (electronic signature)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所賦予的涵義,;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數碼簽署 (digital signature)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所賦予的涵義;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指由在1973年10月5日于慕尼黑訂立的《歐洲專利批予公約》所設立并以歐洲專利局為名的歐洲專利組織的當局,;
聯(lián)合王國專利局 (United Kingdom Patent Office)指根據聯(lián)合王國的法律為就發(fā)明批予專利而設立的當局,。
(2)在本規(guī)則中 ——
(a)(由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廢除)
(b)凡提述向處長提交文件或其他東西或提述提交文件或其他東西而無指出在何地方或向何人提交該文件或東西,須解釋為提述按照第93,、93A,、93B及93C條向處長提交該文件或東西;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c)凡提述在處長席前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的文件采用指明表格,,即解釋為提述該文件采用處長根據本條例第150條就關乎該等法律程序而指明的表格(如有的話),。
(2001年第2號第17條; 2015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A.指明表格
凡規(guī)定使用指明表格,,則 ——
(a)使用該指明表格的復制本,;或
(b)使用可獲處長接受的表格,
而該復制本或表格是載有該指明表格所規(guī)定的資料,,并且是符合處長發(fā)出的關于使用該指明表格或其復制本的任何指示的,,即屬已符合該規(guī)定。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第2部
標準專利的申請
(2014年第150號法律公告)
第1分部申請的權利
(2014年第150號法律公告)
3.根據本條例第13(1)(a)或(b)條向處長作出的轉介
(1)根據本條例第13(1)(a)或(b)條向處長作出的轉介須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同一份陳述,,詳盡列出有關問題的性質,、作出轉介的人所依賴的事實及所尋求的命令或其他濟助;及
(c)附同訂明費用,。
(2)如屬本條例第13(1)(a)條所指的轉介的情況,,則作出轉介的人須在提交有關轉介的同時,將上述轉介及陳述的副本送交每名并非該項轉介的一方的以下人士 ——
(a)在該項轉介中被指稱為有權就屬該項轉介的標的之發(fā)明申請批予標準專利的每一人,;
(b)作出轉介的人相信是該項發(fā)明的發(fā)明人或共同發(fā)明人的每一人,;及
(c)(如在提交該項轉介之前已發(fā)表該項發(fā)明的標準專利的申請)在注冊紀錄冊內顯示為具有在該項申請中或在該項申請下的權利的每一人。
(3)如屬本條例第13(1)(b)條所指的轉介的情況,,則作出轉介的人須在提交有關轉介的同時,,將上述轉介及陳述的副本送交 ——
(a)既不屬該項轉介的一方亦沒有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作出命令或批予所尋求的濟助的每名共同所有人;
(b)每名并非該項轉介的一方的以下人士 ——
(i)在該項轉介中被指稱為應獲移轉或批予在該項申請中或在該項申請下的任何權利的每一人,;及
(ii)作出轉介的人相信是屬該項轉介的標的之發(fā)明的發(fā)明人或共同發(fā)明人的每一人,;及
(c)(如在提交該項轉介之前已發(fā)表該項發(fā)明的標準專利的申請)在注冊紀錄冊內顯示為具有在該項申請中或在該項申請下的權利的每一人,。
(4)作出轉介的人根據第(2)或(3)款(視屬何情況而定)送交的每一份轉介及陳述的副本,,均須附同一份載有所有獲根據該款送交轉介及陳述的副本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通知,而該作出轉介的人亦須將該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通知處長,。
(5)如某項發(fā)明的標準專利的申請是根據本條例第13(1)(a)或(b)條作出的轉介的標的并已提交,,但在提交該項轉介之前該項申請尚未發(fā)表,則處長須另外將該項轉介及陳述的副本送交每名并非該項轉介的一方或根據第(2)或(3)款獲送交副本的(視屬何情況而定)以下人士 ——
(a)屬該項標準專利的申請人的每一人,;及
(b)已根據第46條向處長發(fā)出關乎該項申請的交易,、文書或事件的通知的每一人。
(6)處長須將載有所有獲根據第(5)款送交轉介及陳述的副本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通知,,送交 ——
(a)根據該款獲送交副本的每一人,;
(b)作出轉介的人;及
(c)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已根據第(4)款通知處長的每一人,。
(7)如任何獲根據第(2),、(3)或(5)款送交轉介及陳述的副本的人欲反對作出命令或批予所尋求濟助,他(反對人)須在自該等副本送交予他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提交一份反陳述,,該反陳述須采用指明表格,,并須詳盡列出反對的理由,且須附同訂明費用,。
(8)反對人須在提交反陳述的同時,,將該反陳述的副本送交以下每一人(但并非該反陳述的一方者) ——
(a)作出轉介的人;
(b)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已根據第(4)款通知反對人的每一人,;及
(c)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已根據第(6)款通知反對人的每一人,。
(9)作出轉介的人及獲根據第(8)款送交反陳述的副本的任何其他人,可在自該副本送交予他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提交支持其案的證據,,而如他提交該證據 ——
(a)他須將該證據的副本送交反對人,;及
(b)如該證據是由上述其他人提交的,他須將該等證據的副本送交作出轉介的人,。
(10)反對人可在自證據的副本根據第(9)款送交予他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或(如上述證據沒有根據該款提交)在自提交上述證據的時限屆滿起計的3個月內,提交支持其案的證據,,而如他提交該證據,,他須將該證據的副本送交 ——
(a)作出轉介的人;及
(b)已根據第(9)款提交證據的任何其他人,。
(11)作出轉介的人及獲根據第(10)款送交反對人的證據的副本的任何其他人,,可在自該副本送交予他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提交嚴格限于作為答復反對人的證據的事宜的進一步證據,,而如他提交該進一步證據 ——
(a)他須將該等證據的副本送交反對人,;及
(b)如該進一步證據是由上述其他人提交的,他須將該等證據的副本送交作出轉介的人,。
(12)除獲處長許可或指示外,,不得提交進一步的證據。
(13)處長可就其后的程序給予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4.(由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廢除)
5.根據本條例第13條作出的命令
(1)凡有命令一如本條例第14(2)條所述及般作出,,處長須將作出命令一事通知所有原有申請人及處長所知的該等申請人的特許持有人?!?br/>(2)本條例第14(3)條所指的請求,,須在以下時間內提出 ——
(a)如屬由原有申請人或任何一名原有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則為在自通知根據第(1)款送交予他的日期起計2個月內,;或
(b)如屬由特許持有人提出的請求,,則為在自通知根據第(1)款送交予他的日期起計4個月內。
6.根據本條例第13(5)條作出的授權
(1)凡根據本條例第13條第(5)款申請獲授權以代表根據該條第(3)(c)或(4)款獲給予指示的人作出任何事情,,該項申請須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同一份陳述,詳盡列出申請人所依賴的事實及所尋求授權的性質,;及
(c)附同訂明費用,。
(2)申請人須在提交上述申請的同時,將上述申請及陳述的副本送交被指稱為沒有遵從上述指示的人,。
(3)處長可就其后的程序給予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7.根據本條例第14(5)條向處長作出的轉介
(1)凡有命令一如本條例第14條第(2)款所述般作出,而繼后有關于任何人是否有權獲批予特許或關于任何特許的有效期或條款是否合理的問題根據該條第(5)款轉介予處長,,則該項轉介須 ——
(a)采用指明表格,;
(b)附同一份陳述,詳盡列出作出轉介的人所依賴的事實及該人所準備接受或批予的特許的有效期及條款;及
(c)附同訂明費用,。
(2)作出轉介的人須在提交上述轉介的同時,,將上述轉介及陳述的副本送交每名以其名義進行有關申請但并非作出轉介的人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每一名聲稱有權獲批予特許但并非作出轉介的人。
(3)如上述的轉介及陳述的收件人不同意批予或接受其有效期及條款一如該陳述所列的特許,,他須在自該等副本送交予他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提交詳盡列出其反對理由的反陳述,。
(4)(a)該反陳述須采用指明表格,并須附同訂明費用,。
(b)收件人須在提交上述反陳述的同時,,將該反陳述的副本送交作出轉介的人。
(5)處長可就其后的程序給予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第2分部指定專利申請的記錄請求
(2014年第150號法律公告)
8.根據本條例第15條請求將指定專利申請記錄
(1)凡根據本條例第15條(如屬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申請的國家階段的某指定專利申請,,則指根據藉本條例第16條而適用的該條)請求將指定專利申請記錄,該項請求須采用指明表格,。
(2)現補充本條例第15(2)條(包括藉本條例第16條而適用的該條)的規(guī)定如下 ——
(a)該款(a)段所規(guī)定的文件須 ——
(i)按照本規(guī)則第12條提交,;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ii)獲豁免使其不受本條例第104(1)條下須采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提交的規(guī)定所規(guī)限;
(b)為施行該款(d)段訂明的文件,,即本規(guī)則第9條所述及者,;
(c)該請求須列出以下詳情 ——
(i)指定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
(ii)發(fā)明的名稱,;
(iii)指定專利申請的申請編號,;
(iv)指定專利當局編配予指定專利申請的發(fā)表編號(如有的話),,和指定專利當局發(fā)表該申請的日期(如有的話),;  (2002年第48號法律公告)
(d)如指定專利申請是某項國際申請的國家階段,則該請求須列出以下詳情 ——
(i)該項國際申請的申請編號,;
(ii)該項國際申請的提交日期,;
(iii)該項國際申請由國際局發(fā)表的日期及其發(fā)表編號;
(iv)在指定專利當局為表示該項國際申請已有效地進入其國家階段而發(fā)表該項申請的日期,;
(v)就國際局以中文發(fā)表的指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際申請而言,,則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家申請?zhí)柾ㄖ獣?National Application Notification)的發(fā)文日(the date of the issuance);  (2001年第2號第18條)
(e)就本條例第22條所訂的指定專利的分開申請的記錄請求,、或就依據某項根據本條例第55(4)條作出的命令而提出的新的申請中的記錄請求而言,,該記錄請求須列出關乎較早的標準專利的申請的以下詳情 ——
(i)該較早的申請的申請編號;
(ii)該較早的申請的提交日期,;
(iii)該較早的申請的記錄請求的發(fā)表日期,;
(f)該請求須載有本規(guī)則第56條規(guī)定的文件譯本及姓名或名稱的音譯;
(g)該請求須載有該記錄請求所包含文件的列表,,并指出每份該等文件的張數,。
9.享有提出申請的權利出自何處的陳述的支持文件
為本條例第15(2)(d)條的施行,以下文件就申請人為解釋其有權申請獲批予專利而作出的陳述而訂明 ——
(a)凡該條所指的陳述指出標準專利的申請人是在指定專利申請中指名為申請人的人的所有權繼承人 ——
(i)則為證明在該指定專利申請下在香港的權利由該人移轉或轉讓或按揭予標準專利的申請人的文件的副本,;或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ii)在并無任何關乎某項移轉或轉讓或按揭的上述文件的情況下,,則為移轉人或轉讓人或按揭人所簽署的確認該項移轉或轉讓或按揭的事實的陳述,;
(b)凡該陳述指出不屬(a)段所指明的人的標準專利申請人是有關發(fā)明的有權享有該項發(fā)明在香港的產權的發(fā)明人,則為證明該項享有權的文件,;
(c)凡該陳述指出標準專利的申請人是(b)段所指明的人的所有權繼承人,,則為該段所指明的文件,另加以下文件 ——
(i)證明該項發(fā)明在香港的產權由該項發(fā)明的發(fā)明人移轉或轉讓或按揭予該申請人(不論是藉單一項該等交易或藉數項該等交易)的文件,;
(ii)在并無任何關乎某項移轉,、轉讓或按揭的上述文件的情況下,則為移轉人,、轉讓人或按揭人所簽署的確認該項移轉,、轉讓或按揭的事實的陳述。
10.關于發(fā)明的過往披露的細節(jié)
就本條例第15(2)(f)條所規(guī)定的陳述而言,,現訂明關于發(fā)明的過往披露的細節(jié)如下 ——
(a)本規(guī)則第55條所提述的展覽或會議的名稱及地點,,而有關發(fā)明是在該展覽或會議上首次披露的;
(b)上述展覽或會議的開幕或開始的日期,;
(c)如并非于上述展覽或會議的開幕或開始的日期首次披露該項發(fā)明,,則為首次披露該項發(fā)明的日期。
11.寬限期
如根據本條例第15(4)條須予繳付的提交費或公告費未有在該款所訂定的時限內繳付,,則于處長向申請人送交指出沒有遵守時限一事的通訊后的1個月寬限期內,,在(亦只有在)訂明的附加費在該寬限期內獲繳付的情況下,提交費或公告費仍可有效地繳付,。
12.文件的大小及呈示
(1)組成記錄請求的所有文件均須予呈示,,以容許 ——
(a)藉攝影、影印,、照相膠印及縮微攝制將其復制成無限數量的副本,;及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b)藉一臺能夠留存文件影像的器具將該等文件掃描,然后將該影像轉化為一種適合由電腦貯存和檢索的形式,。
(2)所有組成記錄請求的紙張均須沒有裂縫,、摺縫及摺疊,并只可使用紙張的一面,。
(3)所有文件均須采用柔靭,、強固、白色,、平滑,、無光澤及耐用的A4紙(29.7厘米 x 21厘米)。
(4)每份文件均須在新的一頁開始,;而各頁紙張均須以使其能容易翻轉,、分開及再連在一起的方法連接。
(5)-(6)(由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廢除)
(7)上述文件包含的所有紙張,均須以連續(xù)的亞拉伯數字編號,。  (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
(8)(由2004年第37號法律公告廢除)
(9)所有文件須在合理范圍內沒有刪除及其他更改,、疊寫及行間書寫,無論如何,,該等文件均須清晰可閱,。
(10)如任何文件的內容真確性不成疑問,而關于妥善復制該等文件的規(guī)定亦沒有受危害,,或在處長認為合適的其他情況下,,處長可豁免該等文件,使其無須符合本條的任何條文,。
13.陳述,、反陳述及證據的格式
除處長另有指示外,所提交的任何陳述,、反陳述或證據均須符合第12(1)及(3)條的規(guī)定,,但法定聲明及證據可使用紙張的兩面。
14.由處長發(fā)出收據
處長在首次收到構成一項記錄請求的任何文件后,,須 ——
(a)在該等文件上標明處長收到該等文件的日期,,和編配一個編號予有關法律程序;及
(b)向申請人發(fā)出收據,,該收據須顯示所編配的編號,、所收到的文件的性質和數目及收到該等文件的日期。
15.本條例第16條所指的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指定專利申請的發(fā)表日期
(1)為施行本條例第15(1)條,,且雖然有本條例第5(2)(d)(ii)條的規(guī)定,,本條例第16條所指的以國際申請為基礎的指定專利申請的發(fā)表日期 ——
(a)就指定歐洲專利局的國際申請而言,即為歐洲專利局將顯示該項國際申請已在歐洲專利局進入國家階段的有關目錄資料在該局的公報中發(fā)表的日期,;
(b)就指定聯(lián)合王國專利局的國際申請而言,,即為聯(lián)合王國專利局將顯示該項國際申請已在聯(lián)合王國專利局進入國家階段的有關目錄資料在該局的官方公報(專利)中發(fā)表的日期,;
(c)就由國際局以并非中文的語文發(fā)表的指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際申請而言,,即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顯示該項國際申請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進入國家階段的有關目錄資料在該局的專利公報中發(fā)表的日期。
(2)(a)為施行本條例第15(1)條,,且雖然有本條例第5(2)(d)(ii)條的規(guī)定,,本條例第16(a)(ii)條提述的其他日期,就適用于由國際局以中文發(fā)表的指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際申請而言,,即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國家申請?zhí)柾ㄖ獣?National Application Notification)的發(fā)文日(the date of the issuance)后6個月內的任何日期,。
(b)在(a)段所列日期內提出的申請須附同國家申請?zhí)柾ㄖ獣?National Application Notification)的副本一份。
  (2001年第2號第18條)
16.繼根據本條例第17條在提交時審查之后作出的傳達
(1)如任何記錄請求不符合本條例第17條所訂下的任何規(guī)定,,處長須將已披露的不足之處傳達申請人,,并告知他除非他在該項傳達的日期的1個月內對所披露的不足之處作出補救,否則該項記錄請求將不會作為一項標準專利的申請?zhí)幚怼?br/>(2)如申請人在該期間內對所披露的不足之處作出補救,則須告知申請人該項記錄請求獲設定的提交日期,。
17.糾正在請求文件中的不足之處
(1)如處長在根據本條例第19(1)條對記錄請求作出審查時,,注意到該項請求中有可予更正的不足之處,則處長須據此告知申請人,,并促請他在自該通知的日期起計的2個月期間內,,對該等不足之處作出補救。
(2)處長可因應申請人在第(1)款所指明的期間屆滿前呈交的請求,,并在訂明的費用獲繳付后,,批準將該期間進一步延展2個月。
(3)如處長在任何個案中信納申請人沒有在根據第(1)或(2)款獲寬限的期間內補救上述不足之處是完全或主要可歸因于 ——
(a)在香港或在指定專利當局所在的國家,、地區(qū)或地方的郵遞服務的失效或不當延誤,;或
(b)在香港或在指定專利當局所在的國家、地區(qū)或地方的任何自然災害或罷工,,
則處長可批準將該期間進一步延展,,為期一段他認為合理但不超逾2個月的期間。
(4)如在第(1),、(2)及(3)款(視情況而適用)所指明的期間屆滿后,,上述記錄請求的唯一不足之處是沒有提交第56(2)(a)及(b)條所提述的發(fā)明名稱或撮錄的譯本或第56(2)(c)條所提述的申請人或發(fā)明人的姓名或名稱音譯,則處長可因應申請人的請求,,寬限申請人可于一段指明的期間內在繳付懲罰性費用后對上述不足之處作出妥善補救,。
18.根據本條例第22條請求將指定專利的分開申請記錄
(1)凡根據本條例第22(1)條請求將指定專利的分開申請記錄,該項請求(新的記錄請求)除在下述例外情況下,,須按照本條例第15(2)條提交,。
(2)本條例或本規(guī)則的關乎提交日期和符合形式上規(guī)定的條文,須基于新的記錄請求的實際提交日期而非基于較早的記錄請求的提交日期而予以考慮,。
(3)第8至17條的條文適用,,猶如在該等條文中提述指定專利申請之處,即提述指定專利的分開申請一樣,。 
(4)在可能范圍內,,較早的記錄請求及新的記錄請求的說明及繪圖須分別只關乎該記錄請求所尋求保護的事宜;但如某一記錄請求有需要藉提述另一記錄請求以說明所尋求保護的事宜,,則該項提述須包括對該另一記錄請求所獲編配的申請編號,,并須指出該另一記錄請求所要求保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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