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規(guī)定供應商提供關于指明耗用能源產品的資料等,并規(guī)定在該等產品上展示能源標簽,,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2008年5月9日] 第1部 導言 1.簡稱及生效日期 (1)本條例可引稱為《能源效益(產品標簽)條例》。 (2)-(3)(已失時效而略去) 2.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二手產品” (second-hand product)指先前曾被消費者使用的訂明產品; “上訴委員會” (appeal board)指根據(jù)第36條委出的上訴委員會,; “中期測試報告” (interim test report)就任何緊湊型熒光燈而言,,指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的測試報告 —— (a)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燈在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某些方面(屬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者)的表現(xiàn);及 (b)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全面測試報告” (full test report)就任何緊湊型熒光燈而言,,指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的測試報告 —— (a)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燈在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各個方面(屬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者) 的表現(xiàn);及 (b)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有關標準” (relevant standard)就任何訂明產品而言,,指在經核準實務守則中就該產品而指明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標準; “局長” (Secretary)指環(huán)境局局長,; “更新通知書” (updating notice)指署長根據(jù)第12(1)條送達的通知書,; “例外產品” (excepted product)指憑借第12(4)條因而第12(3)條對之不適用的訂明產品; “表列型號” (listed model)就任何產品型號而言,,指參考編號載列于根據(jù)第14條備存的紀錄冊的型號,; “委員團成員” (panel member)指根據(jù)第35條獲委任加入上訴委員團的人; “供應” (supply)就任何訂明產品的供應而言,,指 —— (a)售賣或出租該訂明產品,; (b)要約售賣或要約出租該訂明產品或該產品的任何部分,或為售賣或出租而保存或展示該訂明產品或該產品的任何部分,; (c)為取得代價而交換或處置該訂明產品,; (d)依據(jù)以下活動而傳轉,、傳遞或送交該訂明產品 —— (i)售賣; (ii)出租,;或 (iii)為取得代價而作的交換或處置,;或 (e)為商業(yè)目的而送出該訂明產品作為獎品或以該產品作饋贈;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就任何產品型號而言,,指根據(jù)第6條呈交關于該型號的指明資料的人,; “指明文件” (specified document)指第6條所指的文件; “指明表格” (specified form)就本條例的任何目的而言,,指署長根據(jù)第53條為該目的而指明的表格,; “指明處所” (specified premises)指任何新落成的不論是否住宅的處所,而 —— (a)(除(b)段另有規(guī)定外)該處所的首次處置是尚未作出的,;或 (b)(如該處所的首次占用是在其首次處置之前進行的)該處所的首次占用是尚未進行的,; “指明資料” (specified information)指第6條所指的資料; “訂明產品” (prescribed product)指附表1第1部指明的產品,; “型號系列” (family of models)指某訂明產品的一系列的型號,,而在每一個型號中 —— (a)影響能源效益的物質特性均屬相同;及 (b)輸出,、能源耗用量,、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均屬相同; “紀錄冊” (record)指根據(jù)第14條備存的紀錄冊,; “能源標簽” (energy label)就任何訂明產品而言,,指載有關于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資料的標簽; “參考編號” (reference number)指署長根據(jù)第8條編配予產品型號的編號,; “通知信” (letter of notification)指署長根據(jù)第8條發(fā)出的信件,; “產品型號” (product model)指訂明產品的型號; “處置” (disposition)就任何指明處所而言,,包括售賣,、出租、許可占用及準許占用該指明處所,; “敦促改善通知書” (improvement notice)指署長根據(jù)第15條送達的通知書,; “進展測試報告” (progress test report)就任何緊湊型熒光燈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報告 —— (a)連同中期測試報告一并呈交或在呈交該報告后呈交,;及 (b)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 —— (i)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燈在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方面(在該中期測試報告中未被涵蓋且屬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者)的表現(xiàn),;及 (ii)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測試報告” (test report)就任何訂明產品而言,,指呈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測試的結果的報告 —— (a)該測試的進行是查驗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屬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者),;及 (b)該測試的進行達到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標準; “禁止通知書” (prohibition notice)指署長根據(jù)第16條送達的通知書; “經核準實務守則”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指根據(jù)第42條核準的實務守則,; “署長” (Director)指機電工程署署長,; “實務守則” (code of practice)包括 —— (a)標準; (b)規(guī)格,;及 (c)任何其他書面形式的實務指引,; “緊湊型熒光燈”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指附表1所指的緊湊型熒光燈; “職能” (function)包括責任及權力,。 3.適用范圍 (1)除第(2)款另有規(guī)定外,,本條例適用于在香港供應的訂明產品,包括作為某項指明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訂明產品,,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訂明產品,。 (2)本條例不適用于以下訂明產品 —— (a)經香港轉運或在香港過境的訂明產品; (b)在香港制造以供出口的訂明產品,; (c)作為廢料而供應的訂明產品,; (d)根據(jù)在香港訂立的售賣協(xié)議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供應的訂明產品; (e)屬二手產品的訂明產品,;或 (f)作為某項指明處所以外的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訂明產品,,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訂明產品。 第2部 訂明產品的標簽以及資料及文件的呈交 第1分部訂明產品的標簽 4.禁止制造商或進口商供應沒有參考編號及能源標簽的訂明產品 (1)除非某訂明產品符合以下說明,,否則該產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不得供應該產品 —— (a)該產品屬表列型號的產品,,而該型號的參考編號 —— (i)是按該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姓名或名稱編配的;及 (ii)是載列于紀錄冊上的,; (b)該產品附有符合以下說明的能源標簽 —— (i)符合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guī)定,;及 (ii)按照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guī)定,附加或貼在該產品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及 (c)在該訂明產品上的能源標簽所列的資料,符合制造商或進口商向署長呈交的關于該型號的指明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jù)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guī)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2)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5.禁止制造商或進口商以外的人供應沒有參考編號及能源標簽的訂明產品 (1)并非某訂明產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的人除非已確保該訂明產品符合以下說明,,否則不得供應該產品 —— (a)該產品屬表列型號的產品,,而該型號的參考編號是載列于紀錄冊上的; (b)該產品附有符合以下說明的能源標簽 —— (i)符合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guī)定,;及 (ii)按照附表2就該訂明產品而指明的規(guī)定,,附加或貼在該產品上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及 (c)在該產品上的能源標簽所列的資料,符合紀錄冊所載列的資料,。 (2)第(1)(b)款不適用于作為某項指明處所的處置的一部分而供應的緊湊型熒光燈,,或是在與該項處置有關連的情況下供應的緊湊型熒光燈。 (3)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4)第(1)款不適用于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屬不行使管理職能的雇員,;及 (b)按照其雇主在他受雇工作期間給予的指示,供應訂明產品,。 (5)任何不行使管理職能的雇員如明知某訂明產品 —— (a)并不屬表列型號的產品,;或 (b)沒有附有能源標簽, 而供應該訂明產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2分部資料及文件的呈交 6.就產品型號呈交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 (1)任何人如有意按其姓名或名稱就某產品型號獲編配參考編號,,須按照本條向署長呈交關于該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 (2)指明資料須采用指明表格呈交,。 (3) 為施行第(1)款,,“指明資料” (specified information)指 —— (a)呈交指明資料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業(yè)務地址; (b)有關產品型號的詳情,,包括(但不限于) —— (i)其品牌名稱,; (ii)其型號名稱; (iii)呈交指明資料的人聲稱的該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及 (iv)獲署長認可的機構進行測試所量度得出的該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c)進行測試的機構的名稱及詳情;及 (d)除參考編號及年份外,,會在有關產品型號的能源標簽上顯示的其他資料,。 (4) 為施行第(1)款,“指明文件” (specified documents)指 —— (a)符合以下說明的關于有關產品型號的測試報告,、中期測試報告,、進展測試報告或全面測試報告 —— (i)按照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的規(guī)定擬備;及 (ii)由第(3)(b)(iv)款所提述的進行測試的機構發(fā)出或核證,; (b)顯示該機構已符合署長訂定的認可準則的文件,; (c)顯示能源效益級別如何(按照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方法)計算的文件;及 (d)任何其他顯示有關產品型號的詳情的文件,。 (5)測試報告,、中期測試報告,、進展測試報告或全面測試報告須載有以下資料 —— (a)進行測試的機構的名稱及詳情; (b)測試日期及報告日期,; (c)進行經核準實務守則所指明的測試,、測試規(guī)定及程序的描述; (d)進行測試所量度得出的有關產品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e)顯示經測試的產品型號符合有關標準的測試結果,;及 (f)測試的其他結果。 (6)指明資料須連同指明文件一并呈交,。 (7)指明人士可在同一項呈交中加入一個型號系列,,而在此情況下,,該人須呈交一個適用于該系列所有成員的測試報告,。 (8)如資料呈交是關乎某個屬某型號系列成員的產品型號,而之前已有關于該系列任何其他成員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按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呈交,,則第(1),、(2)、(3),、(4),、(5)及(6)款適用于該產品型號的資料呈交,但該人必須提供該系列其他成員的型號名稱及參考編號,。 (9)署長可規(guī)定指明人士提供署長認為與呈交有關連而屬必需的進一步資料,,或交出署長認為與呈交有關連而屬必需的增補文件。 7.就緊湊型熒光燈呈交增補文件 指明人士如已根據(jù)第6條呈交關于緊湊型熒光燈的中期測試報告,,該人須在呈交該中期測試報告的日期后,,每隔不超過6個月向署長呈交進展測試報告,直至該人呈交全面測試報告為止,。 8.署長可編配參考編號予產品型號 (1)如署長信納關于某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已按第6條的規(guī)定呈交,,署長須按有關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予該型號,并發(fā)出通知信將該參考編號通知該人,。 (2)如署長 —— (a)信納任何關于某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沒有按第6條的規(guī)定呈交,;或 (b)有合理因由相信,,如此呈交的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則署長可拒絕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予該型號,。 (3)署長如拒絕編配一個參考編號予某產品型號,須將該決定及拒絕的理由,,以書面通知有關的指明人士,。 (4)署長可向就同一產品型號呈交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的不同的指明人士,編配不同的參考編號,。 9.就呈交的指明資料等的改變作出通知 (1)凡根據(jù)第6條向署長呈交的資料有所改變,指明人士須在改變后21日內,,將該改變以書面通知署長,。 (2)如在指明人士根據(jù)第6條呈交關于某產品型號(“首述型號”)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后,,該型號被改動(“經改動型號”),而改動的程度使其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與所呈交者不同,,則第4,、5、6,、7及8條自改動日期起,,適用于該經改動型號,猶如它是有別于首述型號的新型號,,而該指明人士須為該經改動型號取得新的參考編號,。 (3)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4)署長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通知后,,須在紀錄冊內作出他認為為記錄有關改變而需作出的修訂,。 10.更新產品的資料 (1)除第(6)款另有規(guī)定外,如任何指明人士已根據(jù)第6條呈交關于某產品型號的指明資料,,他須按照本條,,向署長呈交關于該型號的最新資料。 (2)有關資料包括 —— (a)有關型號的參考編號,; (b)有關型號的詳情; (c)指明人士是否仍在香港供應有關型號,;及 (d)有關型號曾否被改動,,以及(如曾被改動)有關改動有否改變該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 (3)有關資料須采用指明表格呈交,。 (4)有關資料須在自上一次呈交的日期起每隔不超過5年呈交,。 (5)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6)如任何指明人士已通知署長,他不再在香港供應某表列型號,,則在該通知作出后,,第(1)款不再就該型號適用于該人。 (7)署長在接獲第(1)款所指的資料后,,須在紀錄冊內作出他認為為記錄有關改變而需作出的修訂,。 11.獲編配參考編號的指明人士的責任 (1)在參考編號已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某產品型號并載列于紀錄冊后,該指明人士須確保屬該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符合該人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及指明文件(如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已依據(jù)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guī)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 (2)第(1)款提述的指明人士須確保在屬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上的能源標簽所列的資料,,符合該人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jù)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guī)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3)第(1)款提述的指明人士不得作出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或相當可能會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的作為 —— (a)影響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的該等訂明產品的物質特性,;或 (b)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或功能特性,。 (4)如任何指明人士就某表列型號違反第(1)、(2)或(3)款,,署長可 —— (a)根據(jù)第15條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或 (b)根據(jù)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該型號的參考編號。 12.在署長主動提出的情況下指明人士須更新能源效益級別 (1)如署長修訂在經核準實務守則中指明的某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級別的計算方法,,或核準對該方法的修訂,,署長須向每名就該產品獲編配載列于紀錄冊上的參考編號的指明人士,送達更新通知書,。 (2)署長須在更新通知書中 —— (a)通知有關指明人士 —— (i)在經核準實務守則中指明的有關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級別的新計算方法,;及 (ii)新計算方法將會生效的日期(“生效日期”); (b)為施行(c)段及第(3)款而指明某日期(“指明日期”),;及 (c)規(guī)定除非有關指明人士不再供應有關訂明產品,,或有關訂明產品是例外產品,否則該指明人士須在指明日期之前,,采用指明表格向署長呈交以下資料 —— (i)編配予該訂明產品型號的參考編號,;及 (ii)該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級別如何(按照該新計算方法)計算,以及如此計算得出的級別,。 (3)如某指明人士就某訂明產品獲送達更新通知書,,則為符合第4(1)(b)(i)條的目的,該人在指明日期當日或之后供應的該訂明產品的能源標簽上須顯示的能源效益級別,,是按照第(2)(a)(i) 款提述的新計算方法計算得出的能源效益級別,。 (4)如任何訂明產品符合附表3指明的任何條件,則第(2)(c)及(3)款并不就該產品而適用,。 (5)為免生疑問 —— (a)就某例外產品獲編配參考編號的指明人士,;及 (b)任何獲指明人士供應訂明產品(不論是否例外產品)的人, 可繼續(xù)供應該產品,,而供應的方式,,與該產品本可在生效日期前根據(jù)本條例供應的方式一樣。 13.未經授權而使用能源標簽 (1)任何人不得意圖欺騙或誤導而在與并非屬表列型號的產品的產品有關連的情況下,,附加,、貼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能源標簽,以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相信該產品屬表列型號的產品,。 (2)任何人不得意圖欺騙或誤導而在與任何產品(不論是否屬表列型號的產品)有關連的情況下,,附加、貼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能源標簽,,以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相信該產品符合該能源標簽上的資料,。 (3)任何人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jiān)禁6個月。 14.署長須備存表列型號的紀錄冊 (1)署長須備存訂明產品的表列型號的紀錄冊,。 (2)紀錄冊須就每個表列型號載有以下資料 —— (a)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 (b)關于該型號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資料; (c)該型號的參考編號,; (d)(a),、(b)及(c)段提述的資料的改變; (e)根據(jù)第10條呈交的最新資料,;及 (f)署長認為適當?shù)钠渌斍?,以及該等詳情的改變?br/>(3)紀錄冊可用署長認為適當?shù)男问絺浯妫ㄒ晕募问揭酝獾男问絺浯?,但根?jù)第(2)款記錄的資料須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xiàn),,方可采用文件形式以外的形式。 (4)為使公眾人士能夠確定某訂明產品是否屬本條例所指的某個表列型號,,署長須于所有合理時間免費提供紀錄冊予公眾查閱,。 (5)在所有合理時間,公眾人士可 —— (a)查閱紀錄冊,;及 (b)取得紀錄冊的任何記項或摘錄的副本,。 第3部 敦促改善通知書、禁止通知書及刪除參考編號 15.署長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的權力 (1)凡署長認為任何人 —— (a)正在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或 (b)已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而且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令到該項違反相當可能會持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則署長可向該人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 (2)署長須在敦促改善通知書中 —— (a)述明署長持第(1)款所指的意見,; (b)指明正遭或已遭違反的規(guī)定,;及 (c)指示該人在該通知書中指明的限期(“糾正限期”)內,糾正該項違反或引起違反的事宜,。 (3)糾正限期須較根據(jù)第34(2)(a)條就署長的決定或指示提出上訴的限期為長,,而如署長認為有合理因由延長糾正限期,該限期可予以延長,。 (4)敦促改善通知書可載有關于須采取的糾正措施的指示,,而 —— (a)該等指示的措辭可全部或部分援引任何經核準實務守則;及 (b)該等指示的措辭可提供糾正該等違反或事宜的不同方法,,讓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從中選擇,。 (5)如須就能源標簽采取糾正措施(包括在訂明產品上附加或貼上標簽的方式),則署長可指示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就所有能源標簽(包括在已供應予其他供應商并仍然由他們管有的訂明產品上附加或貼上的標簽)采取糾正措施,。 (6)敦促改善通知書或該通知書指明的指示即時生效,但如該通知書指明一個較后日期,,則在該日期生效,。 (7)任何人違反敦促改善通知書指明的任何指示(包括任何經上訴后或根據(jù)第(3)款的延長而被更改的指示),即屬犯罪 —— (a)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 (b)如屬持續(xù)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xù)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 16.署長送達禁止通知書的權力 (1)凡任何人供應某訂明產品,而署長合理地相信 —— (a)該產品并非屬某表列型號的產品,; (b)該產品的能源標簽沒有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附加或貼上,;或 (c)該產品附有的能源標簽載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關于該產品的能源效益或功能特性的資料, 則署長可向該人送達禁止通知書,,禁止該人供應該產品,。 (2)禁止通知書須指明有關禁止的生效日期。 (3)如署長信納構成向某人送達禁止通知書的依據(jù)的事宜已被糾正,,則署長可向 該人送達撤銷通知書,,撤銷該禁止通知書。 (4)撤銷通知書須指明有關撤銷的生效日期,。 (5)任何人沒有遵從禁止通知書,,即屬犯罪 —— (a)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 (b)如屬持續(xù)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xù)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 17.從紀錄冊上刪除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 (1)如任何參考編號已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某產品型號,,并載列于紀錄冊上,,而署長有合理因由相信以下事項,署長可藉向該指明人士送達通知書,,從紀錄冊上刪除該參考編號 —— (a)屬有關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并不符合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如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已依據(jù)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guī)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或指明文件),; (b)在屬有關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上的能源標簽所列的資料,并不符合向署長呈交的指明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jù)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guī)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c)在指明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有否依據(jù)第9或10條修訂)呈交后,有關表列型號被改動,,而改動的程度使其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與所呈交者不同,; (d)該指明人士曾在呈交指明資料時,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如該等指明資料已依據(jù)第9或10條修訂,,則指在第9或10條的規(guī)限下理解的該等指明資料),; (e)該指明人士作出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或相當可能會就以下事宜欺騙或誤導另一人的作為 —— (i)影響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的該等訂明產品的物質特性;或 (ii)屬表列型號的任何訂明產品的能源效益或功能特性,;或 (f)該指明人士沒有遵從第7條的規(guī)定,,呈交關于緊湊型熒光燈的進展測試報告或全面測試報告。 (2)如署長 —— (a)有合理因由相信適用于某型號系列的一個測試報告或一個緊湊型熒光燈的中期測試報告,,已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呈交,;及 (b)已根據(jù)第(1)(a)或(1)(f)款從紀錄冊上刪除編配予該系列某成員的參考編號, 則署長可藉向該指明人士送達通知書,,從紀錄冊上刪除按該人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該系列其他成員的參考編號,。 (3)根據(jù)第(1)或(2)款送達的通知書,須指明有關刪除生效的日期,。 18.從紀錄冊上刪除參考編號前的程序 (1)如署長認為有合理因由根據(jù)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按某指明人士的姓名或名稱編配予某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署長必須在作出刪除前,向該指明人士送達書面通知,。 (2)有關通知書須 —— (a)述明署長持第(1)款所指的意見,; (b)述明擬作出刪除的因由; (c)概述構成上述因由的依據(jù)的事實及情況,;及 (d)邀請該指明人士在署長送達通知書后14日內作出書面申述,,述明為何不應從紀錄冊上刪除該參考編號。 (3)署長如在考慮指明人士在指明期間內作出的所有書面申述后,,仍然認為有合理因由從紀錄冊上刪除編配予該表列型號的參考編號,,則署長可根據(jù)第17條從紀錄冊上刪除該編號。 19.指明人士須在參考編號從紀錄冊上刪除后向其他供應商發(fā)出通知書 (1)如署長根據(jù)第17條向某指明人士送達刪除參考編號的通知書,該指明人士必須于署長送達該通知書后14日內,,就該項刪除一事,,向每位曾獲他供應屬有關表列型號的訂明產品的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2)第(1)款并不規(guī)定指明人士 —— (a)向透過零售方式獲售有關訂明產品的人發(fā)出通知書,;或 (b)向在該參考編號從紀錄冊上刪除前的最少1年前獲供應有關訂明產品的人發(fā)出通知書,。 (3)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20.取得資料的權力 (1)署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已就某訂明產品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署長可向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持有關于該項違反的資料或文件的人送達通知書,,規(guī)定該人 —— (a)在該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向署長提供關于 —— (i)該訂明產品來源的資料,; (ii)獲供應該產品的人的資料,;及 (iii)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資料;或 (b)在該通知書指明的時間及地點,,向署長交出由該人管有或掌控的 —— (i)關于該訂明產品來源的文件,; (ii)關于獲供應該產品的人的文件;及 (iii)關于該產品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的文件,。 (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第(1)款的任何規(guī)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21.虛假資料等 (1)任何人提供他知道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交出他知道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以充作遵守第6,、7、9,、10或20條的規(guī)定,,即屬犯罪。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jiān)禁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