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非完整法規(guī),,完整法規(guī)請上官網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3B 《產品環(huán)保責任(受管制電器)規(guī)例》 (由環(huán)境局局長根據(jù)《產品環(huán)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第44條在諮詢環(huán)境諮詢委員會后并在須經立法會批準的規(guī)限下訂立) [2018年5月4日] 2018年第31號法律公告 第1部 導言 1.生效日期 本規(guī)例自環(huán)境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釋義 (1)在本規(guī)例中 —— 一般登記 (ordinary registration)指第4(1)(a)條所述的一般登記,; 申報期 (reporting period)具有第12條所給予的涵義,; 批注申請 (endorsement application)指第30(1)條所指的申請,; 指明表格 (specified form)指根據(jù)第42條指明的表格,; 首個截數(shù)日期 (first cut-off date)就某項一般登記而言,,指根據(jù)第6(1)(d)條就該項登記指明的日期,; 差異清單 (discrepancy list)指根據(jù)第20(2)條擬備的文件,; 除舊服務 (removal service)指本條例第42(2)條所指的除舊服務,; 循環(huán)再造征費 (recycling levy)指根據(jù)第22(1)條訂明的征費; 登記 (registration)指本條例第33條所指的登記,; 登記日期 (registration date)就某項登記而言,,指根據(jù)第6(1)(b)條就該項登記指明的日期; 短期登記 (short-term registration)指第4(1)(b)條所述的短期登記,; 結束日期 (ending date)就某項短期登記而言,,指根據(jù)第6(1)(e)條就該項登記指明的日期; 須繳付 (payable)指根據(jù)本條例第37(1)條須繳付,; 撤銷 (cancel)指根據(jù)本條例第34條撤銷,; 撤銷日期 (cancellation date)就某項登記而言,指該項登記撤銷的日期。 (2)在本規(guī)例中,,提述循環(huán)再造標簽類別,,即提述署長為施行本條例第36條而指明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類別。 (3)在本規(guī)例中,,以下各詞句的涵義,,與本條例第31條中該詞句的涵義相同 —— 分發(fā) (distribute); 申報 (return),; 使用 (use),; 供應商 (supplier); 消費者 (consumer),; 除舊服務方案 (removal service plan),; 循環(huán)再造標簽 (recycling label); 登記供應商 (registered supplier),; 銷售商 (seller),。 第2部 與登記供應商有關的事宜 第1分部登記 3.第1分部的適用范圍 本分部適用于本條例第33條所指的登記申請。 4.登記申請 (1)供應商或有意成為供應商的人,,可采用指明表格,,向署長提出 —— (a)一般登記的申請;或 (b)短期登記的申請,。 (2)申請人可在申請獲裁斷前,,藉給予署長書面通知,隨時撤回申請,。 (3)如在申請被撤回或獲裁斷前,,就該申請向署長提供的資料,有所變更,,則申請人須在該項變更出現(xiàn)后,,在合理切實可行范圍內,盡快將該項變更,,以書面通知署長,。 (4)署長可藉給予申請人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就申請?zhí)峁┻M一步資料及文件,。 5.關于申請的規(guī)定 (1)就一般登記及短期登記而言,,為施行本條例第33(b)條而就申請所訂的規(guī)定是 —— (a)申請須以指明表格提出; (b)申請人須遵從第4(3)條的規(guī)定,,及遵從根據(jù)第4(4)條給予的通知的要求,; (c)根據(jù)就申請?zhí)峁┑馁Y料,申請人須是供應商,,或將成為供應商; (d)就申請?zhí)峁┑馁Y料須屬正確及不具誤導性;及 (e)如申請人已獲批準一項一般登記,,該項登記須已撤銷,。 (2)除第(1)款所指的規(guī)定外,就短期登記(建議短期登記)而言,,為施行本條例第33(b)條而就申請所訂的規(guī)定,,是以下準則須獲符合 —— (a)如申請獲批準,則申請人根據(jù)該項建議短期登記分發(fā)受管制電器的業(yè)務 —— (i)相當可能運作不多于30日,;及 (ii)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jù)本條例第37(1)條,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及 (b)凡申請人已獲批準一項或多于一項新近短期登記,,則如建議短期登記申請獲批準,申請人根據(jù)所有最近短期登記分發(fā)受管制電器的業(yè)務,,總計而言相當可能導致有法律責任,,根據(jù)本條例第37(1)條,繳付不超逾$20,000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 (3)就本條而言,,如某項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或撤銷日期,在建議短期登記申請日期前的12個月內,,則該項短期登記屬新近短期登記,。 (4)在第(2)(b)款中 —— 最近短期登記 (latest short-term registration)指 —— (a)新近短期登記;或 (b)建議短期登記,。 6.批準申請 (1)署長如批準申請,,須向申請人發(fā)出登記證明書,并在證明書中,,指明 —— (a)署長就登記而編配的登記號碼,; (b)登記生效的日期; (c)根據(jù)本條例第39條擬備審計報告的周年審計日期,; (d)如屬一般登記——擬備申報的首個截數(shù)日期,;及 (e)如屬短期登記——登記不再有效的日期。 (2)一般登記的首個截數(shù)日期,,須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 (3)短期登記的結束日期,,須在登記日期后的30日之內。 7.拒絕申請 (1)署長如拒絕申請,,須 —— (a)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 (b)在該通知內加入陳述,,列明決定的理由。 (2)署長如有意拒絕申請,,須 —— (a)將有關意向及個中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 (b)給予申請人作出申述的機會,。 第2分部在登記后更改地址 8.地址更改通知 (1)凡就根據(jù)第4(1)條提出的申請而向署長提供的登記供應商地址,,有所更改,則該供應商須在地址更改當日后的30日內,,以指明表格將該項更改通知署長,。 (2)登記供應商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第3分部責任及相關事宜 第1次分部循環(huán)再造標簽 9.提供循環(huán)再造標簽 (1)凡登記供應商向某人分發(fā)受管制電器,,該供應商如根據(jù)本條例第35(1)條,,就該電器向該人提供循環(huán)再造標簽,則本條適用,。 (2)循環(huán)再造標簽須在有關人士實際上取得有關受管制電器的管有權時或之前,,提供予該人。 (3)登記供應商可藉將循環(huán)再造標簽張貼在有關受管制電器之上,,或藉其他方式,,提供該標簽。 (2017年第142號法律公告) 第2次分部申報 10.申報格式 申報須以指明表格,,向署長呈交,。 11.申報的涵蓋范圍 (1)就一般登記呈交的申報 —— (a)如屬首份申報——須就由登記日期起至首個截數(shù)日期為止的期間呈交;或 (b)如屬其后申報——須就每個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結束的季度呈交。 (2)就短期登記呈交的申報,,須就由登記日期起至結束日期為止的期間呈交,。 (3)然而 —— (a)如登記在第(1)(a)款所述的期間內撤銷,在該款中提述“首個截數(shù)日期”,,須解釋為提述“撤銷日期”,; (b)如登記在第(1)(b)款所述的季度內撤銷,該季度須當作在撤銷日期結束,;及 (c)如登記在第(2)款所述的期間內撤銷,,在該款中提述“結束日期”,須解釋為提述“撤銷日期”,。 12.申報期的涵義 在本規(guī)例中 —— 申報期 (reporting period) —— (a)就按照第11(1)(a)條呈交的申報而言,,指該條(或如適用的話,,經第11(3)(a)條變通的該條)所述的期間; (b)就按照第11(1)(b)條呈交的申報而言,,指該條(或如適用的話,,經第11(3)(b)條變通的該條)所述的季度,;或 (c)就按照第11(2)條呈交的申報而言,,指該條(或如適用的話,經第11(3)(c)條變通的該條)所述的期間,。 13.申報呈交時間 除第46(1)條另有規(guī)定外,,申報須在每個申報期最后一日之后的28日內呈交。 14.申報內容 (1)申報須就每類循環(huán)再造標簽,,載有以下循環(huán)再造標簽的數(shù)量 —— (a)在申報期開始時,,登記供應商管有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b)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根據(jù)本條例第36(1)條取得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c)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d)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根據(jù)本條例第35(1)條提供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e)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以其他方式轉移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f)在申報期內,遭損壞或遺失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及 (g)在申報期結束時,,未使用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2)申報亦須就每類受管制電器,,載有 —— (a)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在香港分發(fā)的該類電器的數(shù)量,連同以下項目的細目分類 —— (i)符合本條例第37(1)(a)(i)條描述的該類電器的數(shù)量,;及 (ii)符合本條例第37(1)(a)(ii)條描述的該類電器的數(shù)量,;及 (b)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在香港首次使用的該類電器的數(shù)量,,連同以下項目的細目分類 —— (i)符合本條例第37(1)(a)(i)條描述的該類電器的數(shù)量,;及 (ii)符合本條例第37(1)(a)(ii)條描述的該類電器的數(shù)量。 第3次分部關乎申報的紀錄及文件 15.保留紀錄 (1)本條適用于根據(jù)本條例第38(4)條保留紀錄及文件,。 (2)凡紀錄,、發(fā)票、收據(jù),、送貨單,、存貨紀錄或任何其他文件,,載有充分詳情,使署長能輕易核實第(3)款所述的關乎某申報的事宜,,登記供應商須保留該等紀錄,、發(fā)票、收據(jù),、送貨單,、存貨紀錄及文件。 (3)有關事宜 —— (a)就每類循環(huán)再造標簽而言,,指以下循環(huán)再造標簽的數(shù)量 —— (i)在申報期開始時,,登記供應商管有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ii)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根據(jù)本條例第36(1)條取得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iii)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iv)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根據(jù)本條例第35(1)條提供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v)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以其他方式轉移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 (vi)在申報期內,遭損壞或遺失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及 (vii)在申報期結束時,,未使用的循環(huán)再造標簽;及 (b)就每類受管制電器而言,,指以下電器的數(shù)量 —— (i)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在香港分發(fā)的該類電器; (ii)在申報期內,,登記供應商在香港首次使用的該類電器,; (iii)在申報期內,由登記供應商輸出香港的該類電器,;及 (iv)在第(i),、(ii)及(iii)節(jié)每節(jié)所述的電器中 —— (A)符合本條例第37(1)(a)(i)條描述的該類電器; (B)符合本條例第37(1)(a)(ii)條描述的該類電器,;及 (C)既不符合本條例第37(1)(a)(i)條描述,,亦不符合本條例第37(1)(a)(ii)條描述的該類電器。 第4次分部審計報告 16.第4次分部的適用范圍 本次分部適用于根據(jù)本條例第39(1)條呈交審計報告,。 17.釋義 (1)在本次分部中 —— 周年審計日 (annual audit date)就某項登記而言,,指根據(jù)第6(1)(c)條就該項登記指明的日期; 核數(shù)師 (auditor)就某審計報告而言,,指根據(jù)本條例第39(2)條擬備該報告的人,。 (2)在本次分部中,,除第(3)款另有規(guī)定外,提述審計年,,即提述截至周年審計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 (3)如在截至某個周年審計日為止的12個月期間內,有關登記撤銷,,則就該周年審計日而言,,提述審計年 —— (a)如該周年審計日是該項登記的首個周年審計日——即提述由登記日期起至撤銷日期為止的期間;或 (b)如該周年審計日不是該項登記的首個周年審計日——即提述由對上一個周年審計日翌日起至撤銷日期為止的期間,。 18.審計報告的涵蓋范圍 如任何申報的申報期在有關審計年之內,,則審計報告須涵蓋該申報,。 19.審計報告呈交時間 除第46(1)條另有規(guī)定外,,審計報告須在每個審計年最后一日之后的3個月內呈交。 20.審計報告內容 (1)核數(shù)師須在審計報告內述明,,就報告涵蓋的申報而言,,以下陳述按其意見是否屬實 —— (a)登記供應商已按照第15條及本條例第38(4)條,保留紀錄及文件,; (b)申報是按照該等紀錄及文件擬備,;及 (c)申報內報告的受管制電器數(shù)量,是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報告的,。 (2)凡有審計報告所涵蓋的申報,,以及第(1)(a)款所述的就該申報保留的紀錄及文件,而核數(shù)師在上述兩類文書之間,,就任何受管制電器數(shù)量,,發(fā)現(xiàn)任何差異,則核數(shù)師須在一份采用指明表格的文件內,,列明該差異,。 (3)如核數(shù)師已按照第(2)款為審計報告擬備差異清單,則登記供應商在呈交該報告時,,須將該差異清單文本,,附于該報告。 21.豁免呈交審計報告 (1)登記供應商可向署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獲豁免而無須就某一特定審計年,,呈交審計報告。 (2)除第46(1)條另有規(guī)定外,,申請須在有關審計年最后一日之后的1個月內提出,。 (3)如有以下情況,署長須批準申請 —— (a)如屬一般登記 —— (i)在有關審計年內的申報期,,合計涵蓋少于12個月,;及 (ii)署長信納,,就該等申報期須繳付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總數(shù)不超逾$20,000,;或 (b)如屬短期登記——署長信納,,就有關申報期須繳付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不超逾$20,000,。 第5次分部循環(huán)再造征費 22.訂明款額 (1)為施行本條例第4部第3分部,,就每類受管制電器的每件電器而征收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款額,列于附表1,。 (2)附表1第2欄指明的詞語的涵義,,與本條例附表6中該詞語的涵義相同。 23.按繳費通知書繳付 (1)本條適用于根據(jù)本條例第38(3)條繳付循環(huán)再造征費,。 (2)凡繳費通知書根據(jù)本條例第38(2)(b)條,,于某日送達登記供應商,有關繳費須在該日后的30日內繳付,。 (3)征費須按照繳費通知書所載的繳費指示繳付,。 24.按評估通知書繳付 (1)本條適用于根據(jù)本條例第40(9)條,繳付評估通知書要求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款額,。 (2)征費須 —— (a)如評估通知書并未根據(jù)本條例第40(5)條遭取代——在該通知書根據(jù)本條例第40(4)條送達有關人士當日后的30日內繳付,;或 (b)如評估通知書已根據(jù)本條例第40(5)條遭另一評估通知書取代——在該另一通知書根據(jù)該條送達有關人士當日后的30日內繳付。 (3)征費須按照評估通知書所載的繳費指示繳付,。 (4)在第(2)款中 —— 有關人士 (relevant person)指本條例第40條所述的有關人士,。 25.參照差異清單調整須繳付款額 (1)如登記供應商已根據(jù)本條例第39(1)條,呈交審計報告,,而該報告按照第20(3)條,,就某申報(已呈交申報)附有差異清單,則本條適用,。 (2)在厘定就其后首份申報(如有的話)須繳付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款額時,,署長可參照第(1)款所述的差異清單,調整該款額,,以因應差異清單所列明的差異,,抵銷登記供應商已經或將會就已呈交申報而超額繳付或不足額繳付的循環(huán)再造征費款額。 (3)在第(2)款中 —— 其后首份申報 (first subsequent return)指在登記供應商呈交第(1)款所述的審計報告后,,首份由該供應商呈交的申報,。 26.退還超額付款 (1)如某人已為遵從本條例第37(1)條,向署長繳付某筆款項,,則本條適用,。 (2)有關人士可向署長提交書面申索,要求將該人所繳付的超額征費,予以退還,。 (3)申索須隨附申索人有權獲退款的證據(jù),。 (4)凡審計報告是根據(jù)本條例第39(1)條呈交,并按照第20(3)條附有差異清單,,則就第(3)款而言,,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報告是證明該清單內列明的差異的證據(jù),。 (5)在接獲申索后,,署長如信納有以下情況,須向申索人退還超額征費 —— (a)該申索人有權獲得退款,;及 (b)該申索人無法藉第25條的施行,,討回超額征費。 (6)在本條中 —— 超額征費 (overpaid recycling levy)就某人已如第(1)款所述繳付的某筆款項而言,,指該筆款項中超出該人須繳付的款額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