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規(guī)例最新版本請上官網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L 《進出口(電子貨物資料)規(guī)例》 (第60章第31條)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011年11月17日] 2010年第37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注: * 整條規(guī)例的格式已按現(xiàn)行法例樣式更新,。 1.(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釋義 在本規(guī)例中 —— 未報關貨物 (undeclared cargo)指符合以下說明的貨物:有關資料未有就該貨物按第4(1)條規(guī)定呈交,; 訂明車輛 (prescribed vehicle)指本規(guī)例適用的車輛; 海關貨物編號 (customs cargo reference number)就任何貨物而言,,指根據第5條編配予該貨物的海關貨物編號,; 海關清關站 (customs clearance point)指根據第13條指定的海關清關站,; 資訊系統(tǒng) (information system)具有《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2(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 (Road Cargo System)指根據第12條指定的資訊系統(tǒng),。 3.適用范圍 (1)除以下汽車外,,本規(guī)例就任何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獲發(fā)牌照或須領牌照的汽車而適用 —— (a)私家巴士; (b)私家車,; (c)私家小巴,; (d)公共巴士;及 (e)公共小巴,。 (2)在本條中,,公共小巴 (public light bus)、公共巴士 (public bus)、汽車 (motor vehicle),、私家小巴 (private light bus),、私家巴士 (private bus)及私家車 (private car)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等詞語的涵義相同,。 4.進口或出口前呈交貨物的資料 (1)除非附表1第1或2部所指明的資料,,已就在訂明車輛上的任何貨物,按照第(2)及(3)款向關長呈交,,否則任何人不得輸入或輸出該貨物,。 (2)有關的資料,須以將該資料的電子紀錄傳送至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的方式呈交,。 (3)有關的資料,,須于預期有關貨物輸入或輸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日期前的14天內呈交。 (4)任何人輸入或輸出在訂明車輛上的未報關貨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任何人在知道在訂明車輛上的未報關貨物包含禁運物品的情況下,,或在知道該貨物的某部分包含禁運物品的情況下,輸入或輸出該貨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jiān)禁2年,。 (6)被控犯第(4)或(5)款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自己并不知道有關貨物屬未報關貨物,及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知道有關貨物屬未報關貨物,,即可以此作為對控罪的免責辯護,。 (7)如任何人掌管輸入或輸出任何未報關貨物的訂明車輛,但除此以外,,該人并不負有對該貨物被輸入或輸出的責任,,則第(4)及(5)款不適用于該人。 5.關長須編配及發(fā)出海關貨物編號 如任何人按第4(1)條規(guī)定就任何貨物呈交資料,,關長須 —— (a)將一個海關貨物編號,,編配予該貨物;及 (b)以電子紀錄形式,,向該人發(fā)出該海關貨物編號,。 6.向訂明車輛的掌管人提供海關貨物編號等 (1)如 —— (a)根據第5條,有海關貨物編號就某貨物向某人發(fā)出,;而 (b)該人預期另一人將會掌管預期輸入或輸出該貨物的訂明車輛,, (a)段提述的人于收到該海關貨物編號后,,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 —— (c)向該另一人提供該編號,; (d)告知該另一人該編號是該貨物的海關貨物編號,;及 (e)向該另一人提供已根據第4(1)條向關長呈交的、附表1第1部第3項或附表1第2部第3項所指明的關乎該貨物的資料,。 (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7.訂明車輛的掌管人呈交海關貨物編號等 (1)除非訂明車輛的掌管人已按照第(2)款,,向關長呈交 —— (a)該車輛上的貨物的海關貨物編號,;及 (b)《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指的該車輛的登記號碼, 否則該車輛不得運載該貨物進入或離開香港,。 (2)有關資料須以下述方式呈交 —— (a)以電話將該資料傳送至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或 (b)將該資料的電子紀錄傳送至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 (3)訂明車輛的掌管人按第(1)款規(guī)定呈交資料后,,須等候至少30分鐘,,或等候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顯示的較短時間,方可在訂明車輛內進入海關清關站,。 (4)如 —— (a)任何訂明車輛運載任何貨物進入或離開香港,;及 (b)該訂明車輛的掌管人沒有按第(1)款規(guī)定呈交資料,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如 —— (a)任何訂明車輛運載任何貨物進入或離開香港,,而該貨物包含禁運物品,,或該貨物的某部分包含禁運物品; (b)該訂明車輛的掌管人知道該貨物包含禁運物品,,或知道該貨物的某部分包含禁運物品,;及 (c)該人沒有按第(1)款規(guī)定呈交資料,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jiān)禁2年。 (6)被控犯第(4)或(5)款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自己是在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按第(1)款規(guī)定呈交資料,即可以此作為對控罪的免責辯護,。 (7)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8.如海關貨物編號關乎不同說明的貨物 (1)如有海關貨物編號已根據第7(1)條就某貨物(有關貨物)呈交,,但該貨物的說明與根據第5條編配的海關貨物編號所關乎的貨物的說明不相同,則輸入或輸出有關貨物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2)如 —— (a)有海關貨物編號已根據第7(1)條就某貨物(有關貨物)呈交,,但該貨物的說明與根據第5條編配的海關貨物編號所關乎的貨物的說明不相同,; (b)有關貨物包含禁運物品,或該貨物的某部分包含禁運物品,;及 (c)輸入或輸出有關貨物的人知道該貨物包含禁運物品,,或知道該貨物的某部分包含禁運物品, 則輸入或輸出有關貨物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jiān)禁2年。 (3)被控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自己并不知道以下事實,,及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知道以下事實,即可以此作為對控罪的免責辯護︰有關貨物的說明,,與根據第5條編配的海關貨物編號所關乎的貨物的說明不相同,。 (4)如任何人掌管某訂明車輛,但除此以外,,該人并不負有對有關貨物被輸入或輸出的責任,,則第(1)及(2)款不適用于該人。 9.遵守于海關清關站作出的指令 (1)如有第(2)款所描述的指令,,藉于海關清關站裝設的視象顯示器,,傳達予即將通過該海關清關站的訂明車輛的掌管人,則除穿著制服的海關人員另有指示外,,該人須遵守該指令,。 (2)第(1)款提述的指令為指示訂明車輛的掌管人 —— (a)將該訂明車輛停在海關清關站;或 (b)將該訂明車輛駛往該指令指明的地方,,讓海關人員檢查該訂明車輛,。 (3)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jiān)禁6個月。 10.空載訂明車輛的表示 (1)如任何即將進入或離開香港的訂明車輛沒有運載任何貨物,,該訂明車輛的掌管人須按照第(2)款作出表示,,以示該訂明車輛沒有運載任何貨物,。 (2)上述表示須在海關清關站,以關長為作出該表示而提供的裝置作出,。 (3)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11.第6(2)、7(7)及10(3)條所指的合理辯解的舉證責任 在就第6(2),、7(7)或10(3)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在以下情況下,被告人須視為已證明自己對有關違反有合理辯解 —— (a)所舉出的證據,,已足夠帶出被告人有該合理辯解的爭論點;及 (b)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12.指定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 (1)關長可指定一個資訊系統(tǒng),,名為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 (2)關長于根據第(1)款指定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后,,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關長認為適當的方式,公布該項指定的細節(jié),。 (3)如有資料根據第4(2)或7(2)條傳送至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該資料視為于道路貨物資料系統(tǒng)接收該資料時向關長呈交。 13.指定海關清關站 (1)關長可將附表2所列地方內的范圍,,指定為海關清關站,。 (2)關長須于被指定為海關清關站的范圍的顯明位置,展示一個標志,,標示該范圍是海關清關站,。 14.豁免 (1)關長可藉于憲報刊登的公告,豁免任何類別或種類的人或車輛,,使其不在本規(guī)例所有或任何條文的適用范圍內,。 (2)第(1)款所指的豁免 —— (a)可訂明為概括地適用,或為有關公告指明的目的而適用,,或藉參照有關公告指明的情況而適用,;及 (b)可在關長認為適當的條件的規(guī)限下授予。 (3)如關長信納有特殊情況存在,,使任何類別或種類的人或車輛遵守本規(guī)例所有或任何條文并非切實可行,,關長可豁免該類別或種類的人或車輛,使其不在該等條文的適用范圍內,。 (4)關長于根據第(3)款授予豁免后,,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關長認為適當的方式,發(fā)布關于該項豁免的公告,。 附表1 [第4及6條] 貨物資料 第1部 關于包裝貨物的資料 1.包裝貨物的說明,。 2.包裝貨物的數目。 3.載于每件包裝貨物內的物品的說明,。 4.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 5.每件包裝貨物的托運人的地址。 6.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 7.每件包裝貨物的收貨人的地址,。 8.預期貨物被帶進香港的日期(如適用)。 9.預期貨物從香港運出的日期(如適用),。 第2部 關于散裝貨物的資料 1.貨物的總重量或總體積,。 2.貨物的數量(如適用)。 3.貨物的說明,。 4.貨物托運人的姓名或名稱,。 5.貨物托運人的地址。 6.貨物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 7.貨物收貨人的地址,。 8.預期貨物被帶進香港的日期(如適用)。 9.預期貨物從香港運出的日期(如適用),。 附表2 [第13條] 海關清關站位置 1.落馬洲邊境管制站,。 2.文錦渡邊境管制站。 3.沙頭角邊境管制站,。 4.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qū)的查驗區(qū),,即《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qū)條例》(第591章)附表1第1部所列的地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