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坦桑尼亞 |
2. | 負責機構:坦桑尼亞標準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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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采礦和采石(ICS 73.020),。
ICS:[{"uid":"73.020"}] HS:[{"uid":"9850"}] |
5. |
通報標題:MMDC 2(6501)P3地下礦井的通風-第1部分:空氣質量要求頁數(shù):8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本坦桑尼亞標準規(guī)定了要求,包括地下礦井可接受空氣質量規(guī)范,。制定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在地下采礦環(huán)境中工作的人員的健康和安全,。本標準規(guī)定了煤礦和非煤礦井下空氣質量要求。本坦桑尼亞標準的內(nèi)容不適用于建筑行業(yè)的隧道施工,。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安全,;質量要求。 |
8. | 相關文件: ?TZS 2074–4采礦術語詞匯–第4部分:通風 ?TZS 845空氣質量–規(guī)范,。 |
9. |
擬批準日期:
2020年7月 擬生效日期: 工業(yè),、貿(mào)易和投資部長宣布為強制標準之后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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