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修改了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中的鎘遷移限值要求,,變得更為寬松,。新法規(guī)已在2017年4月15日生效。當局還宣布,,在對已經(jīng)進口的貨物的托運恢復執(zhí)法行動之前,,有三個月的寬限期,。
在馬來西亞,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受到“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13附表(第28條)的管制,。根據(jù)該法規(guī),,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必須符合鉛鎘遷移,、物理/性能特征和標簽要求等規(guī)定。對于筷子,、濃咖啡杯,、鹽和胡椒粉、淺碟和湯匙等小型器皿之類的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可免除相關(guān)標簽要求,。但是,這些器皿的外包裝必須標明標簽要求,。
2017年4月3日,,馬來西亞在《聯(lián)邦政府公報》上公布了“2017年食品(修正案)(第2號)法規(guī)”,修訂了“1985年食品法規(guī)”[P.U.(A) 437/1985],,即所謂的“主體法規(guī)”,。新法規(guī)有三個變化:
——對以下器皿,將鎘的遷移限值修訂(表1)得更為寬松:
1. 小型中凹器皿
2. 大型中凹器皿
——將MS ISO 6486-1(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玻璃陶瓷器皿和玻璃餐具-鉛和鎘的釋放,,第1部分:測試方法)替換為表2的MS 1817-1(陶瓷器皿-規(guī)范)。這項修正基本上是文字上的修訂,。
新修正案已在2017年4月15日生效,。
2017年4月14日,馬來西亞發(fā)布公告,,宣布實施執(zhí)行行動,,對“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28條規(guī)定下的陶瓷器皿的進口進行控制。
根據(jù)該公告,,執(zhí)行行動于201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針對已經(jīng)進口到馬來西亞的陶瓷貨物,該公告還批準了三個月的托運期,。對符合“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28條規(guī)定的所有食品接觸用陶瓷器皿的托運的進口管制,,將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這包括鉛鎘分析證書(COA),。對于沒有COA的任何貨物,,當局將采取五級(5)檢查 – 扣留、測試和終止(TUL),。進口程序和針對鎘遷移限制的修正案還出現(xiàn)在馬來西亞衛(wèi)生部出版的新的指導文件[4]中,,以協(xié)助食品接觸用陶瓷行業(yè)。
表1總結(jié)了修正案及其前身之間鉛鎘遷移限制的要點,。
表1.與陶瓷器皿有關(guān)的“1985年食品法規(guī)”第28條(主體法規(guī))
“2017年食品(修訂)(第2號)法規(guī)”,,修訂“主體法規(guī)”表1 | “主體法規(guī)”表1 | ||||
陶瓷器皿 | 單位 | 鉛 | 鎘 | 鉛 | 鎘 |
扁平器皿 | mg/dm2 | 0.8 | 0.07 | 0.8 | 0.07 |
小型中凹器皿 | mg/L | 2.0 | 0.5 | 2.0 | 0.20 |
大型中凹器皿 | mg/L | 1.0 | 0.25 | 1.0 | 0.20 |
生效日期 | 2017年4月15日 | 作廢 |
表2:定義
商品 | 陶瓷器皿類型 | 定義 |
1 | 扁平器皿 | 內(nèi)部深度為≤25mm的制品 |
2 | 小型中凹器皿 | 內(nèi)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小于1.1L的制品 |
3 | 大型中凹器皿 | 內(nèi)部深度大于25 mm、容量為31.1L的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