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發(fā)布公告稱,,決定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玻璃器皿(Glassware)做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裁定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chǎn)品存在傾銷行為并對印度國內(nèi)產(chǎn)業(yè)造成了實質(zhì)性損害,故建議對除山東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和青島澤瑞進出口有限公司(Qingdao Gemmy Imp & Exp Co.)以外的中國涉案企業(yè)和印度尼西亞所有涉案企業(yè)征收反傾銷稅,,征稅額為到岸價(Landed Value)低于最低限價(955.27美元/噸)的差額,,自印度中央政府發(fā)布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詳情參見附表),。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701329,、701337、701339,、701349 和701499項下產(chǎn)品,。
2017年3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發(fā)布公告,,應印度企業(yè)Shreno Limited提交的申請,,決定對原產(chǎn)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玻璃器皿啟動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傾銷調(diào)查期為2015年4月~2016年9月(18個月),,產(chǎn)業(yè)損害調(diào)查期包括2012年~2013年,、2013年~2014年、2014年~2015年以及本次傾銷調(diào)查期,。
附表:涉案企業(yè)反傾銷最低限價表
序號 | 原產(chǎn)國 | 出口國 | 生產(chǎn)商 | 出口商 | 最低限價 (美元/噸) |
1 | 中國 | 中國 |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Xinmin Glass Co.) | 安徽鑫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Xinmin Glass Co.) | 955.27 |
2 | 中國 | 中國 | 安徽康泰玻業(yè)科技有限公司(Anhui Kangtai Glassware Technology Co.) | 安徽康泰玻業(yè)科技有限公司(Anhui Kangtai Glassware Technology Co.) | 955.27 |
3 | 中國 | 中國 | 山東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 山東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 | 不適用 |
4 | 中國 | 中國 | 山東福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ulong Glass Technology Co. ) | 青島澤瑞進出口有限公司(Qingdao Gemmy Imp & Exp Co.) | 不適用 |
5 | 中國 | 中國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Deli Household Glass Co.) |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Anhui Deli Household Glass Co.) | 955.27 |
6 | 中國 | 中國 | 其他生產(chǎn)商 | 其他出口商 | 955.27 |
7 | 中國 | 除涉案國家外的任意國家 | 任意生產(chǎn)商 | 任意出口商 | 955.27 |
8 | 除涉案國家外的任意國家 | 中國 | 任意生產(chǎn)商 | 任意出口商 | 955.27 |
9 | 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 | 任意生產(chǎn)商 | 任意出口商 | 955.27 |
10 | 印度尼西亞 | 除涉案國家外的任意國家 | 任意生產(chǎn)商 | 任意出口商 | 955.27 |
11 | 除涉案國家外的任意國家 | 印度尼西亞 | 任意生產(chǎn)商 | 任意出口商 | 95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