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歐盟發(fā)布法規(guī)(EU)2018/2013,將3-亞芐基樟腦(3-benzylidene camphor)鑒定為高度關注物質(SVHC),并加入SVHC清單。
根據(EC)No 1907/2006法規(guī)第57(f)條,3-亞芐基樟腦(EC號239-139-9,CAS號15087-24-8)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可能對環(huán)境造成嚴重影響。此外,3-亞芐基樟腦還應被包含在法規(guī)第59(1)條中的候選清單中,并在“收錄原因”中加以說明:“內分泌干擾特性(第57(f)條—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