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huán)境保護局(EPA)發(fā)布了最終規(guī)則(40 CFR 721.11095),限制石棉的中止使用。最終規(guī)則于2019年6月24日起生效.
EPA已經(jīng)頒布了一項規(guī)則,以確保在沒有EPA審查的情況下,任何已中止使用的石棉都無法重新進入市場。 最終規(guī)則新增了40 CFR 721.11095章節(jié)。 被確定為石棉(見注)的化學物質應申報用于以下任何重大新用途的制造(包括進口)或加工:
1.粘合劑,密封劑,屋頂和非屋頂涂料;
2.弧形滑槽;
3.攪拌器附加墊片;
4.水泥制品;
5.擠壓密封膠帶和其它膠帶;
6.乙炔瓶填料;
7.摩擦材料;
8.高檔電紙;
9.硬紙板;
10.導彈襯墊;
11.包裝;
12.管道包裹;
13.強化塑膠;
14.屋頂油氈;
15.燃料電池和電池的分離器;
16.乙烯基石棉地磚;
17.編織產(chǎn)品;
18.其它建筑產(chǎn)品;
19.石棉的任何其它用途。
但是,重大新用途不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于生產(chǎn)氯化鈉和氫氧化鈉的隔膜;
2.用于化學制造的墊片;
3.石油鉆探設備中的制動塊;
4.汽車售后市場的剎車/襯片;
5.其它車輛摩擦材料;
6.其它墊片;
7.40 CFR 763.165中確定的應繼續(xù)被禁止的石棉產(chǎn)品的制造(包括進口)或加工。
另外,有意制造(包括進口)或加工有重大新用途石棉的人應遵守通告要求和程序(40 CFR 721.25)。
注:按照15 U.S.C. 2642(3)的定義,石棉是指溫石棉,青石棉,鐵石棉,直閃石棉,透閃石棉和陽起石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