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菲律賓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第2014-0030-A號行政命令將正式生效,。新命令修訂菲律賓有關預包裝食品的標識規(guī)則,,在原第2014-0030號行政命令的基礎上增編了有關甜味飲料的相關內容,,是對菲律賓有關《預包裝食品標識管理條例》的進一步修訂。至此,,菲律賓有關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的規(guī)章制度將需要同時關注3個法規(guī),,分別是:衛(wèi)生部第A.O. No. 88-B s. 1984號、第2014-0030號和第2014-0030-A號行政命令,。
1,、修訂背景介紹
2017年12月19日,菲律賓頒布了第10963號共和國法案《加速和包容性稅制改革法》(Tax Reform for Acceleration and Inclusion,,簡稱TRAIN),,該法案于2018年1月正式生效。該法案對煙草制品,、石油制品,、礦產(chǎn)品、汽車,、甜味飲料和化妝品的個人所得稅,、遺產(chǎn)稅、贈予稅、增值稅,、跟單印花稅和消費稅進行了調整,。
在食品行業(yè)對甜味飲料相關稅費的調整主要體現(xiàn)在:該法案涵蓋了使用純高熱量甜味劑、無熱量甜味劑和/或高熱量和無熱量甜味劑的混合物,、果葡糖漿或與任何高熱量或無熱量甜味劑結合使用的甜味飲料,,除純椰子汁糖和純甜菊糖苷外,均須繳納消費稅,。
根據(jù)TRAIN第47節(jié)內容的規(guī)定:自2018年6月1日起,菲律賓FDA要求本法所涵蓋的甜味飲料的所有生產(chǎn)商和進口商在標簽上標明所用甜味劑的類型,,粉末狀甜味飲料應在標簽上注明每升容積的等效含量,。除此以外,還要求菲律賓FDA在超市,、雜貨店或零售店對甜味飲料進行上市后監(jiān)督,,和/或檢查生產(chǎn)地點,確保法規(guī)要求得到充分實施,。
2,、修訂內容簡介
本命令重申了在配料表中注明甜味劑種類的要求,并規(guī)定粉末狀甜味飲料應強制聲明產(chǎn)品的單位容積含量,,從而指導制造商(包括重新包裝商和委托加工商),、分銷商(進口商、批發(fā)商)和貿(mào)易商,。
2.1明確命令相關術語定義
該命令規(guī)定了高熱量甜味劑,、經(jīng)銷商/進口商/出口商、分銷商/批發(fā)商,、果葡糖漿,、標簽、標識,、制造商,、無熱量甜味劑(Non-caloric sweetener)、甜味飲料(Sweetened Beverages),、甜味劑,、貿(mào)易商的描述性定義或其對應的具體類別。
其中對甜味飲料是指按照菲律賓FDA標準要求預先包裝和密封的任何成分(液體,、粉末或濃縮物)的非酒精飲料,,包含添加高熱量和/或無熱量的飲料,以及由FDA采納的食品法典食品分類系統(tǒng)(Codex Stan 192-1995,,Rev 2017或最新)中的食品分類系統(tǒng)中所述,,包括但不限于:甜果汁飲料;甜味茶,;所有的碳酸飲料,;調味水(Flavored water),;能量和運動飲料;不屬于牛奶,、果汁,、茶和咖啡的其他粉狀飲料;谷物和谷物飲料以及其他含添加糖的非酒精飲料,。
2.2增加的具體標識要求
根據(jù)第 2014-0030號行政命令第VI節(jié)的其他要求,,增加第5項內容:甜味飲料,具體包括2項內容,。
(1)在標簽上注明甜味劑的種類,,例如:果葡糖漿、葡萄糖,、蔗糖,、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等,。這也符合VI. A.強制性標簽信息第3項下的完整成分清單的強制性聲明,,包括常見名稱和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
(2)對于粉末狀甜味飲料,,需在每個包裝或儲存單元(SKU)(凈重/凈體積)上清晰描述產(chǎn)品的升數(shù),。該信息與如何制備產(chǎn)品的說明有關,因此應在使用說明/說明下進行印刷,。示例:該包重5升,。
2.3過渡期說明
允許所有已獲批產(chǎn)品注冊證書(CPR)的粉末狀甜味飲料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舊標簽。自2019年12月1日起提交的CPR申請(初始和修訂)應遵守本命令相關要求,。
此次對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的修訂不涉及具體的食品安全風險,,而是基于消費稅的調整,但新規(guī)目前即將正式生效,,提醒對菲有甜味飲料出口業(yè)務或生產(chǎn)線布局的企業(yè)注意按照新規(guī)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