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5日,加拿大衛(wèi)生部提議更新臥式和坐式嬰兒車法規(guī),并在公報上公布。以下是主要內(nèi)容:
機械要求
臥式和坐式嬰兒車應符合:
(1)ASTM F833,第5.3、5.12、8和9節(jié)除外;或
(2)ASTM F833第6.8節(jié)和第6.10節(jié)以及ISO 31110,第6節(jié)、第7節(jié)和第10節(jié)除外。
化學要求
禁用物質。臥式和坐式嬰兒車中不得含有以下物質:
●四氯化碳或任何含有四氯化碳的物質;
●含有超過10mg/g甲醇的物質;
●含有超過100mg/g石油餾出物的物質;
●苯;
●含有超過100mg/g松節(jié)油的物質;
●硼酸或硼酸鹽;
●乙醚。
有毒物質。如臥式和坐式嬰兒車含有有毒物質,應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1)該物質不被攝入、吸入或通過皮膚吸收。
(2)對于體重為10 kg的兒童,物質總量不得超過以下兩者中的較小者:
●根據(jù)良好科學實踐確定的口服LD50的1%;
●根據(jù)良好科學實踐測定的皮膚LD50的1%。
(3)該物質的毒性不得超過附表1中規(guī)定的限值。
表面涂層
粘貼在臥式或坐式嬰兒車可觸及部件的貼紙、薄膜或其它可移除材料,或臥式或坐式嬰兒車的表面涂層材料英符合以下限制:
(1)總鉛>90 mg/kg;
(2)可遷移的銻、砷、鎘、硒或鋇的化合物超過1000 mg/kg;
(3)總汞>10 mg/kg。
鄰苯二甲酸鹽
(1)臥式或坐式嬰兒車不得含有超過1000 mg/kg的以下鄰苯二甲酸鹽: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芐丁酯(BBP)。
(2)在合理可預見的情況下,可被4歲以下兒童放入口中的臥式或坐式嬰兒車的任何部件不得含有超過1000mg/kg的以下鄰苯二甲酸鹽:
●鄰苯二甲酸二異辛酯(DINP);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
●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標簽要求
所需信息的字體高度不得小于2.5 mm。語言應為英語和法語。
每個臥式或坐式嬰兒車上都應有以下永久性印刷信息:
(1)對于在加拿大生產(chǎn)的臥式或坐式嬰兒車,制造商或制造臥式或坐式嬰兒車的人員的名稱和主要營業(yè)地點;
(2)如因商業(yè)目的而進口的臥式或坐式嬰兒車,制造商、制造該臥式或坐式嬰兒車的人或進口商的名稱及主要營業(yè)地點;
(3)臥式或坐式嬰兒車的名稱或型號;
(4)臥式或坐式嬰兒車的制造年份和月份。
還應提供以下附加信息:
(1)如果銷售時未完全組裝,應提供如何組裝的信息;
(2)如果能夠折疊,應提供如何折疊和展開的信息;
(3)制造商建議的兒童最大體重;
(4)制造商推薦的使用位置;
(5)如何操作制動裝置;
(6)如何使用兒童約束系統(tǒng);
(7)如果臥式或坐式嬰兒車的整體或附加部分旨在承載荷載,則應提供最大允許荷載的詳細信息;
(8)如何維護和清潔;
(9)安全使用的任何其他信息。
Proposed amendment to the Carriages and Strollers Regulations_EN_May21
Proposed Carriages and Strollers Regulations Gazette_EN_FR_Jun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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