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阿根廷經(jīng)濟部發(fā)布2024年第174號公告稱,,應阿根廷企業(yè)LUMILAGRO S.A.申請,對原產(chǎn)于中國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銹鋼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西班牙語: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acero inoxidable de capacidad inferior o igual a DOS COMA CINCO LITROS)以及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西班牙語:termos y demás recipientes isotérmicos con ampollade vidrio y con capacidades de hasta DOS COMA CINCO LITROS)啟動反傾銷第四次日落復審調(diào)查,,涉案產(chǎn)品的南共市稅號為9617.00.10,。案件調(diào)查期間,,現(xiàn)行反傾銷措施持續(xù)有效。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關方可自網(wǎng)站www.argentina.gob.ar/cnce/cuestionarios下載調(diào)查問卷參與調(diào)查,。
2000年10月27日,阿根廷對原產(chǎn)于中國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玻璃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啟動反傾銷調(diào)查,。2001年10月29日,,阿根廷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實施反傾銷措施,。此后,,阿根廷先后進行了三次日落復審,分別于2007年10月10日,,2014年4月4日和2019年4月15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決并延長了征稅期限,。
2002年7月29日,阿根廷對原產(chǎn)于中國容量小于等于2.5升的不銹鋼瓶膽保溫瓶及其它等溫容器啟動反傾銷調(diào)查,。2004年1月8日,,阿根廷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實施反傾銷措施,。此后,,阿根廷先后進行了三次日落復審,分別于2006年11月23日,、2013年5月24日和2019年4月15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決并延長了征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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