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年初開始,法國強制使用Triman標記。然而,據法國消費者消費者聯(lián)盟(UFC)旗下刊物Que Choisir并于2015年4月28日發(fā)表的一份報告顯示,盡管有這項規(guī)定,但使用Triman標記的產品只占20%。
根據2014年12月23日第2014-1577號法令,在法國銷售的產品,生產商必須按法律規(guī)定,在可循環(huán)再造的產品上貼附Triman標記,由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該法令的目的是方便消費者識別可循環(huán)再造的產品。不過,已有具體及指定的回收標志和程序的產品可獲豁免,包括玻璃制包裝物、電池、蓄電池,以及電器及電子設備。令人關注的是,該報告認為,這些豁免實際上否定了Triman標記的精神。設立Triman標記的目的是要讓消費者更易識別出可以循環(huán)再造的產品,以提高他們對產品可循環(huán)再造的關注。歸根結底,就是希望鼓勵消費者選購可循環(huán)再造的產品。然而,該報告指出,Triman標記的概念及其使用(或使用不多)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報告指出,Triman標記對同時使用多種材料制造的包裝物或產品的效用不大,因為這個標記無助消費者區(qū)分可循環(huán)再造及不可循環(huán)再造的部件。在這方面,報告認為,Eco-Emballages標志對消費者更有效及有用。因為Eco-Emballages 標志較詳盡,明確指出哪些部件可循環(huán)再造,哪些部件不能。
其次,報告指出,Triman標記只標表了產品可循環(huán)再造,卻無助消費者了解產品如何循環(huán)再造。該報告列出這種情況引致的后果:只有40%的受訪消費者把Triman標記理解為減少廢物的訊息。此外,只有31%的受訪者注意到廢物管理的成本。該報告指出;“這種情況顯然不足以令消費者真正認識到在經濟及環(huán)境上必須從源頭減廢”。Que Choisir進行了一項有關Triman標記的使用及其有效性的產品調查,涵蓋5個產品類別共80種產品,包括飲料、早餐食品、香甜小食、保健及美容產品,以及新鮮食品,并在報告中闡述調查結果。調查的主要發(fā)現是,受調查的產品只有20%符合有關法例規(guī)定,在包裝上貼附Triman標記。不過,應注意,有些受調查的產品可能在法令生效之前投放市場。報告強調,合格率偏低,只有20%,原因是在某些情況下,經濟營運商可以將Triman標記貼附在不同的媒介,即在包裝上、在說明書上或“采用其他形式,包括無紙化”結果是Triman標記甚至可簡單地出現在制造商的網站上。報告認為這是一個問題,因為不能保證消費者會參考制造商網站上的Triman標記。事實上,報告認為,“很少消費者會主動查閱制造商的網站,以了解產品是否可循環(huán)再造”。該報告的結論是,這種情況“大大降低了”Triman標記的效用。
最后,Que Choisir 的結論是,若要提高循環(huán)再造的效果及消費者的積極性,可以通過簡化循環(huán)再造程序,特別是通過提供產品可循環(huán)再造的簡明訊息來達到目的。
詳情參見: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EU/Mandatory-Triman-Mark-Application-Being-Overlooked-by-Majority-of-Manufacturers-Claims-French-Report/baeu/en/1/1X2ZT68A/1X0A2V4B.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