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7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fā)布公告,根據(jù)《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第104(b)規(guī)定,,通過嬰兒學步車強制性標準最終規(guī)則,,并自《聯(lián)邦紀事公報》公布之日起6個月后生效。該規(guī)則在采納《ASTM F 977-07 嬰兒學步車安全標準規(guī)范》中自愿性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三條更為嚴格的標準:
1、在測試中使用實際學步車的重量決定樓梯跌落試驗中的運行距離;
2,、在樓梯跌落試驗中使用指定的設備;
3,、對帶有停車閘的嬰兒學步車增加一個停車制動試驗,。
CPSC表示,這些變化是為了加強嬰兒學步車強制性標準,,以減少其帶來的風險和傷害,。對嬰兒來說,嬰兒學步車存在不少安全隱患,,如易從樓梯跌落或嬰兒車剎車裝置不靈活等,。1997年,ASTM自愿性標準增加了樓梯跌落試驗后,,從1994年到2008年,,嬰兒因學步車受到的傷害減少了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