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4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chǎn)于中國的薄棉紙做出反傾銷終裁,。美國商務部認為,原產(chǎn)于中國的薄綿紙在美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傾銷幅度為112.64%,。
涉案產(chǎn)品為漂白或未漂白,、干染,、表染,、壓平、表面裝飾或印染,、附金屬片、皺紋,、具有浮飾和切邊的定寸薄綿紙,,基本重量為≤29克/平方米,寬度不超過0.5英寸,。涉案的薄綿紙為平鋪或折疊,,由紙質或薄膜條帶或包裝紙包裝,置于塑料或薄膜袋內(nèi),,放入分銷盒內(nèi),,供最終消費者使用,。薄綿紙的包裝主要為一種顏色或款式,也可以包含多種顏色和款式,。涉案產(chǎn)品海關編碼為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95059040,。
2005年3月18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將對此案做出產(chǎn)業(yè)損害終裁。如果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做出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發(fā)布反傾銷令,,并要求美國海關征收涉案產(chǎn)品的反傾銷稅;如果做出否定性裁決,,調查將終止,。
來源:中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