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6日,,韓國對原產(chǎn)于我國的二氧化鈦作出反傾銷終裁:對所有中國公司征收4.82%~23.08%的反傾銷稅,,其中,,廣西平桂PGMA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4.82%,、淄博鈷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和廣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23.08%。有效期為3年,。
2004年5月1日,,韓國對原產(chǎn)于我國的二氧化鈦進行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04年8月25日,,韓國對此案做出初裁:對中國公司征收4.98%~23.08%的反傾銷稅,。
來源:中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