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員國的主管機關(guān)將其決議草案,,連同登記人或下游用戶的所有意見通報給化學署,,并說明其如何考慮得這些意見,?;瘜W署應將此決議草案連同意見傳達給其他成員國的主管機構(gòu)。
2. 在傳達后的 30 日內(nèi),,其他成員國的主管機構(gòu)可向化學署就決議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并回傳報主管機構(gòu)?;瘜W署可在相同的時間周期內(nèi)對決議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并傳給主管機關(guān)。
3. 如果化學署在 30 日內(nèi)未收到任何建議也未提出自己的意見,,那么它就應采納第 1 款中所通報的版本,。
4. 如果化學署收到修改建議,那么它可修改其初步的決議,?;瘜W署應在第 2 款中提到的 30 日期限內(nèi)的后 15 日內(nèi)將初步?jīng)Q議,連同所有的修改建議提交給成員國委員會,。如果化學署依照第 2 款提出了修改建議,,那么化學署也應按照相同的程式來執(zhí)行。
5. 化學署應立即將所有修改建議告知給所有相關(guān)登記人或下游用戶,,并允許他們在 30 日內(nèi)提出意見。成員國委員會應考慮所收到的全部意見,。
6. 如果在提交的 60 日內(nèi),,成員國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化學署應據(jù)此接受該決議,。如果成員國委員會未能就該決議達成一致,,它應在決議提交的 60 天內(nèi)經(jīng)委員會表決而采納一種意見?;瘜W署應向歐委會轉(zhuǎn)達該意見,。
7. 在收到意見的 60 日內(nèi),歐盟委員會應依照所提及的程式起草決議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