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消息,,2016年9月底澳大利亞頒布了兩項新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AS/NZS1067.1:2016和AS/NZS 1067.2:2016),。
標準旨在規(guī)定在走路、駕車等常規(guī)使用情況下起到防太陽輻射作用的太陽眼鏡,、時尚眼鏡以及表面無焦替換濾鏡(護目鏡)的最低要求(不包括處方濾鏡),。
AS/NZS 1067.1: 2016(眼鏡和面部防護——太陽眼鏡和時尚眼鏡,,第一部分:要求)標準要求與ISO 12312-1:2013標準要求(眼鏡和面部防護——太陽眼鏡和相關(guān)護目鏡,第一部分:一般用途太陽鏡)基本相似,。
AS/NZS 1067.1: 2016標準中涉及的測試方法現(xiàn)被引用在AS/NZS 1067.2(眼鏡和面部防護——太陽眼鏡和時尚眼鏡,,第二部分:測試方法)標準之中, 與ISO 12311:2013(個人防護用品——太陽眼鏡與相關(guān)護目鏡測試方法)標準相同,。
AS/NZS標準和ISO標準的主要差別之一是:AS/NZS 1067: 2016標準中規(guī)定有害UVR的最高防護值為400納米,而ISO標準中規(guī)定有害UVR的最高防護值為380納米,。
目前,,基于AS/NZS 1067: 2003自愿標準的相關(guān)章節(jié),2003年消費者保護公告第十三號文件和2005年消費者保護公告第四號文件闡述了對于太陽眼鏡和時尚眼鏡的強制要求,。
澳洲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呼吁(相關(guān)部門)根據(jù)AS/NZS 1067:2016最新自愿標準修改強制標準,,以確保規(guī)章相關(guān)性,避免混淆,,促進標準的執(zhí)行,。新規(guī)章以及過渡時期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