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韓國技術標準局(KATS)發(fā)布了第2018-1941號和2018-1952號通知,,分別規(guī)定《電器和消費品安全控制法》第23(3)條和第28條相關的產(chǎn)品安全標準,。產(chǎn)品安全標準見通知附件,。
第2018-194號通知適用于《電器和消費品安全控制法》第23(3)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合規(guī)性保證的15種產(chǎn)品:
·聚氯乙烯管(包括柔性聚氯乙烯軟管),;
·水箱,;
·家具(限高762毫米或更多的存儲單元/文件柜),;
·輪滑鞋,;
·輪滑鞋,;
·電機板,;
·帶拉繩的窗簾;
·雙眼皮貼,;
·加熱睫毛夾,;
·便攜式汽車千斤頂;
·假睫毛,;
·購物手推車,;
·便攜式梯子;
·直排輪滑鞋,;
·踢腳板,。
第2018-195號通知適用于符合第28條安全標準的以下23種產(chǎn)品:
·紡織產(chǎn)品;
·地毯,;
·皮具,;
·美容香皂;
·家具(不包括存放單元/文件柜高度762毫米或以上),;
·晾衣架,;
·墨鏡;
·眼鏡架,;
·帳篷,;
·老人鞋;
·拐杖,;
·老人輪椅桌;
·老人洗澡椅,;
·老年人位置跟蹤裝置,;
·游泳鏡;
·高能見度的夾克,;
·不銹鋼洗滌器,;
·盲杖;
·床墊,;
·傘和遮陽傘,;
·個人便攜式警報;
·與皮膚接觸的金屬首飾,;
·壁紙和紙地板覆蓋物,。
這兩項通知均于2018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