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fā)布第2019/57號公告稱,澳大利亞工業(yè)、科技部部長(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Science and Technology)通過了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對進口自中國、瑞典和泰國的硝酸銨(Ammonium Nitrate)作出的反傾銷終裁建議,決定以低稅原則對進口自中國、瑞典和泰國的涉案產(chǎn)品以固定稅率加可變稅率方式實施反傾銷措施,具體措施詳見表一。涉案產(chǎn)品的傾銷幅度見表二。本案涉及澳大利亞海關(guān)編碼3102.30.00.05項下的產(chǎn)品。
表一:
國家 | 出口商 | 固定稅率(%) |
中國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0.3 |
瑞典 | Yara AB | 14.4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14.4 | |
泰國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13.5 |
表二:
國家 | 出口商 | 傾銷幅度(%) |
中國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39.3 |
瑞典 | Yara AB | 51.1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61.3 | |
泰國 | 不合作出口商和其他所有出口商 | 32.7 |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亞對進口自中國、瑞典和泰國的硝酸銨啟動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亞對上述涉案國涉案產(chǎn)品的硝酸銨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