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fā)布第2019/127號公告稱,澳大利亞工業(yè)、科技部部長(the Minister for Indu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通過了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對進口自臺灣地區(qū)、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變壓器(Power Transformers)作出的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fù)審終裁建議,決定從2019年12月10日起,終止泰國涉案產(chǎn)品的現(xiàn)行反傾銷措施;同時繼續(xù)延期臺灣地區(qū)和印度尼西亞涉案產(chǎn)品的現(xiàn)行反傾銷措施,并以從價稅方式計征反傾銷稅,印度尼西亞的出口商PT CG Power Systems Indonesia和其他所有出口商(UNINDO除外)適用的稅率為28.3%,臺灣地區(qū)的出口商Fortune Electirc Co.,Ltd適用的稅率為7.6%和其他所有出口商適用的稅率為8.8%。
2013年7月29日,應(yīng)Wilson Transformer Company Pty Ltd的申請,澳大利亞對進口自中國大陸、印度尼西亞、韓國、臺灣地區(qū)、泰國和越南的變壓器進行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2014年12月1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終止對中國大陸、和韓國涉案出口商的反傾銷調(diào)查,以及終止對印度尼西亞部分出口商的反傾銷調(diào)查。2014年12月10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fā)布對印度尼西亞、臺灣地區(qū)、泰國和越南的變壓器反傾銷終裁公告,裁定臺灣地區(qū)、印度尼西亞、泰國和越南涉案產(chǎn)品的傾銷幅度分別為15.2%~37.2%、8.7%、3.6%~39.1%和3.8%。2019年2月11日,澳大利亞對進口自臺灣地區(qū)、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變壓器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fù)審立案調(diào)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