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補貼終裁:強制應訴企業(yè)廣東華興玻璃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Ltd.)的補貼率為27.10%,,煙臺長裕玻璃有限公司(Qixia Changyu Glass Co.,Ltd.)的補貼率為25.46%,38家不合作企業(yè)的補貼率為320.53%,、其他生產(chǎn)商和出口商的補貼率為26.28%,。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預計于2020年6月25日對本案作出產(chǎn)業(yè)損害終裁,。本案涉及美國協(xié)調(diào)關稅稅號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項下產(chǎn)品。
2019年10月16日,,應美國玻璃包裝聯(lián)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發(fā)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diào)查。2019年11月8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chǎn)業(yè)損害初裁,。2020年2月25日,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補貼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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