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7日,阿聯(lián)酋、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爾、沙特、也門分別發(fā)布通報,公布了海灣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草案GSO 12/FDS 2528:2021“化妝產品–化妝品和個人護理產品聲明的技術規(guī)范”,其中對護膚品、護發(fā)產品、口腔護理產品等化妝品及個人護理產品的聲明進行了規(guī)范,包括定義、基本原則以及違規(guī)聲明的例子。該標準草案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生效日期待定。
該標準主要規(guī)定了化妝品聲明的基本準則,重點內容摘要如下:
1.合法性
(1)化妝品聲明必須符合海灣阿拉伯國家內的所有法律,并且不與伊斯蘭價值觀或社會習慣相沖突;
(2)聲明的可接受性應基于化妝品的普通終端用戶的看法;
(3)如果聲明中傳達了產品具有特定益處內容,而這種益處僅僅是符合最低法律要求,則不應被允許。
2.真實性
(1)化妝品的總體介紹和對產品的個別聲明均不得基于虛假或不相關的信息。如:(不含防腐劑),而該產品實際上含有防腐劑;
(2)化妝品的聲稱必須是真實的;
(3)如果產品聲稱其含有某種特定成分,則該成分應是人為存在的;
(4)提及特定成分特性的成分聲明不應暗示成品具有相同的特性,如果成品不具有這些特性;
(5)標簽上的聲稱必須在所有語言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3.有充分的的證據(jù)支撐
(1)化妝品的聲明,無論是明確的還是隱含的,都應得到制造商發(fā)布的充分和可核實證據(jù)的支撐;
(2)證據(jù)或證明的水平應與所提出的聲明相一致,特別是對于缺乏功效可能導致安全問題的聲明(注:例如,聲稱具有一定防曬系數(shù)(SPF)的防曬產品,必須根據(jù)相關國際標準進行測試);
(3)對一項聲明的可接受性進行評估應基于所有研究、數(shù)據(jù)和現(xiàn)有信息的證據(jù)權重,這取決于聲明的性質和終端用戶的普遍知識;
(4)產品必須符合聲明中的技術要求。如:天然或有機化妝品產品必須符合天然或有機聲明的技術要求。
4.誠實性
從產品的性能來看,不應過分夸大。以下是一些例子:
(1)對使用前和使用后的圖片進行修正,以說明產品的效果;
(2)高級香水通常含有大量的酒精,沒有必要額外使用防腐劑。在這種情況下,在廣告中強調某種高級香水不含任何防腐劑的事實是不誠實的;
(3)如果類似的產品具有相同的特性,則聲明不得將特定的特性歸于有關產品;
(4)對產品性能的介紹不應超出現(xiàn)有支撐性證據(jù)的范圍;
(5)如果產品的作用與特定條件有關,如與其他產品一起使用,應明確說明。
5.公平性
化妝產品的聲明應是客觀的,不得詆毀競爭對手(如:最大、更好、更強),也不得詆毀合法使用的成分。
6.決策的被理解性
(1)聲明應清楚并可被普通終端用戶理解;
(2)營銷傳播應充分考慮到目標受眾對傳播的理解能力。營銷傳播應清晰、準確、相關并能被目標受眾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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