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 1999》(CEPA 1999)修訂案 Bill S-5 獲得皇室批準。
CEPA 1999頒布于1999年,經過20多年發(fā)展,這是首次對CEPA 1999進行系統(tǒng)性修訂,旨在改進法規(guī)以適應當下的環(huán)境保護需求。
此次修訂案首次承認享有“清潔、健康和可持續(xù)”環(huán)境的權利,賦予每一個加拿大公民要求政府對某一特定化學品進行風險評估的權利,并要求聯(lián)邦政府考慮有毒物質對弱勢群體的影響。
1.主 要變化
根據該修訂案,加拿大環(huán)境與氣候變化部(ECCC)將在修訂案正式實施后制定一項化學品管理優(yōu)先次序的新計劃,并將提出一項管理高風險有毒物質的新制度。
修訂案強調將化學品的累積毒性效應納入考慮范疇,并建立一個新的“觀察清單”(watch list),將可能或確認會產生毒性的的物質列入其中加以監(jiān)管。
相較之前,獲皇室批準的修訂案版本中對“觀察清單”新增了一項剔除方案,如果政府認為清單上的物質不再具有毒性,可將其從清單中剔除。
CEPA附表1(schedule 1)有毒物質清單將會分為兩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包含致癌、致突變或生殖毒性物質(CMRs)以及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固有毒性(PBIT)的物質,如全氟辛烷磺酸(PFOS)、苯等,這部分物質將被優(yōu)先處以禁止的管控;其余物質,包括石棉、鉛、塑料制品等進入第二部分,這部分的物質則更傾向于污染的管控而非禁令。
*更多內容請見修訂案官方原文:https://www.parl.ca/DocumentViewer/en/44-1/bill/S-5/royal-assent
2. 加拿大CEPA法案
CEPA是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的簡稱,首次頒布于1989年,于1999年被CEPA 1999取代并沿用至今。
CEPA監(jiān)管范圍包括:
化學物質:有意生產,而且沒有被豁免的,包括海洋環(huán)境用途,FDA管轄的物質;
生物體:有意制造的生物技術,包括微生物和多細胞生物組織;
污染防治:空氣,水污染,海洋處置,危險廢物處置等;
其他:環(huán)境應急,海洋環(huán)境,燃料,車輛、工程、設備排放等。
CEPA的監(jiān)管機構為:加拿大環(huán)境與氣候變化部(ECCC)和健康部(HC),兩部門在CEPA的實施上相互配合。
CEPA法案涉及:新物質申報法規(guī)(New Substances Notification Regulation(Chemicals and Polymers), NSNR),對于輸加產品為新物質的企業(yè)來說,NSNR申報是其進行生產或進口產品的首要條件。
其中,新物質申報法規(guī)(NSNR)涉及加拿大兩個物質名錄:
加拿大國內物質名錄(Domestic Substance List, DSL),首次收錄約 23000個物質,更新頻率高;
非本國物質名錄(Non-Domestic Substance List, NDSL),首次收錄約58000個物質,每年更新。
DSL用于判定物質是否屬于新物質,如果未被DSL收錄,則認為是新物質,在生產或進口前必須先完成申報;如果新物質已被NDSL收錄,申報時可豁免部分數據以及減免部分費用。
加拿大的新物質申報要求:依據物質類型、用途、使用場景,以及不同的進口/生產量水平有不同的數據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的聚合物申報有三種情形,RRR低關注聚合物生產/進口量達到1 t/a,也需要進行新物質申報。
申報類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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