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4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fā)布第2024/022號公告稱,澳大利亞工業(yè)與科學部長(the Minster for Industry and Science)通過了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對進口自中國、瑞典和泰國的硝酸銨(Ammonium Nitrate)作出的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決定不再繼續(xù)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chǎn)品實施反傾銷措施。現(xiàn)行反傾銷措施于2024年6月3日到期后終止。
2018年6月25日,澳大利亞對進口自中國、瑞典和泰國的硝酸銨啟動反傾銷調(diào)查。2018年10月24日,澳大利亞對該案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2019年6月3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fā)布第2019/57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對進口自中國、瑞典和泰國的涉案產(chǎn)品以固定稅率加可變稅率方式實施反傾銷措施,其中中國涉案產(chǎn)品的傾銷幅度為39.3%、固定稅率為0.3%,瑞典涉案產(chǎn)品的傾銷幅度為51.1%~61.3%、固定稅率為14.4%,泰國涉案產(chǎn)品的傾銷幅度為32.7%、固定稅率為13.5%,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2023年6月28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fā)布第2023/038號公告稱,應澳大利亞國內(nèi)企業(yè)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和Dyno Nobel Asia Pacific Pty Limited于2023年5月31日提交的申請,對進口自中國、瑞典和泰國的硝酸銨發(fā)起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diào)查。案件調(diào)查期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涉案產(chǎn)品的澳大利亞稅號為3102.3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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