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0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了委員會條例(EU)No 758/2013,,修訂歐盟CLP法規(guī)(EC)No 1272/2008的附件VI。該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
其修訂情況為:
●CLP法規(guī)的附件VI中的第3部分的表格3.1的項目(后被條例(EC)No 790/2009的附件I和II修訂),,被條例(EU)No 758/2013的附件I替代,;
●CLP法規(guī)的附件VI中的第3部分的表格3.2的項目(后被條例(EC)No 790/2009的附件IV和V修訂),被條例(EU)No 758/2013的附件II替代,;
●條例(EU)No 758/2013的附件III加入到CLP法規(guī)的附件VI的第3部分的表格3.1中,;
●條例(EU)No 758/2013的附件IV加入到CLP法規(guī)的附件VI的第3部分的表格3.2中;
●在本條例((EU)No 758/2013)生效前即已依據(jù)CLP法規(guī)投入歐盟市場的本條例((EU)No 758/2013)附件所列出的物質(zhì)或含有這些物質(zhì)的混合物,,供應商不得被要求對其進行再標識和再包裝,。
具體的物質(zhì)可參考條例(EU)No 758/2013詳見: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216:0001:0058: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