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8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發(fā)布公告,,駁回美國國際貿易法庭的上訴,,推翻了2004年底美國國際貿易法庭作出的“禁止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基于‘市場擾亂威脅’對中國紡織品實施特保”的禁令,。
2004年10月、11月和12月,,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先后接受國內產業(yè)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服裝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12項申請,。申訴方要求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的242條款,限制原產于中國的12類紡織品服裝的進口,。2004年12月30日,,美國國際貿易法庭發(fā)布禁令,要求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中止考慮對中國紡織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申請,,并不得采取任何措施,。2005年4月27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庭中止了美國國際貿易法庭的禁令,,允許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調查中國紡織品進口對美國市場構成的威脅,,并予以制裁。
2005年5月5日,,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決定重新考慮對原產于中國的12類紡織品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申請,。目前,美國紡織品協議執(zhí)行委員會已單方面對其中7類紡織品實施配額限制,。
來源于:WTO與法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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