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ITC)發(fā)布公告稱,對涉華電動平衡車(motorized self-balancing vehicles)作出337調(diào)查部分終裁:對該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關(guān)于以下5家缺席調(diào)查的涉案企業(yè)的缺席初裁(ID(Order No. 18))不予復審:Joy Hoverboard (又稱 Huizhou Aoge Enterprise Co. Ltd),、深圳市辰多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Chenduoxi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Ltd.),、Shareconn International, Inc.,、Shenzhen R.M.T. Technology Co., Ltd.)和美國Cyboard LLC(又稱Shark Empire Inc.),。
2016年3月22日,,美國 Razor USA LLC,、Inventist, Inc.和Shane Chen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diào)查申請,,并且于2016年3月23日,、4月12日、4月13日,、4月18日和5月5日補充了其立案調(diào)查申請內(nèi)容,,指控對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部分電動平衡車侵犯了其專利權(quán)(美國專利注冊號:8738278),、涉嫌虛假廣告宣傳,、虛假陳述和不公平競爭,請求美國ITC發(fā)布一般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0日,,美國國際貿(mào)易委員會投票決定對部分電動平衡車啟動337調(diào)查。2016年7月29日,,本案立案申請方提出動議:(1)請求發(fā)布法庭命令指示對未對該案作出回應的上文所述涉案企業(yè)提供不對其作出缺席判決的理由,;(2)對未提供上述不予缺席判決理由的涉案企業(yè)發(fā)布缺席初裁。2016年9月8日,,該案行政法官對上述5家企業(yè)作出缺席初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