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官方已發(fā)布IEC 60598-2-4:2017,替代IEC 60598-2-4:1997
相對于以前版本,此版本包括以下的重大技術變更:
1)與IEC 60598-1:2014協(xié)調一致;
2)過引入IEC 60598-2-7中已經列出的要求,修改標準適用范圍,分類和要求以涵蓋室內和室外應用的便攜式燈具;
注意在本版本的IEC 60598-2-4中,已加入IEC 60598-2-7中列出的所有要求。因此,IEC 60598-2-7在本標準發(fā)布后將被撤銷。
3)修改適用范圍以覆蓋所有電光源(以前限于鎢絲,管狀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
4)引入“僅適用于室內使用的非普通燈具”(如使用PVC電纜的IP44燈具)的符號;
5)對試驗細節(jié)進行修改,明確應配上光源做穩(wěn)定性試驗(見4.7.3)
6)對戶外使用的便攜式燈具的防塵防潮等級從最低IPX3修改成IPX4(見4.5.2);刪除原IEC 60598-2-7中7.6.3條款給出的電纜進入位置的要求
7)修改與插頭和插座相關的要求;
8)要求所有防觸電等級的燈具需要在傾倒后的最不利位置做IP測試(原IEC 60598-2-7的7.13.1條款只針對II類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