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024/1103法規(guī)的生效日期為2025年7月1日,涉及對象包括出口歐盟的電暖器產品,主要變化是法規(guī)更新取代原法規(guī)(EU) 2015/1188。
更新內容
1.管控范圍
商用局部空間加熱器的管控范圍由原來的120 kW以下,擴大到300 kW以下;家用局部空間加熱器能力范圍保持不變;
增加了獨立控制器的要求;
增加了毛巾架的要求;
刪除了輻射式局部空間電暖器的類別,合并到移動式或者固定式局部空間電暖器。
2.生態(tài)設計要求
2.1.季節(jié)空間加熱效率ηs
備注:
計算方法與現行法規(guī)不同:計算公式,產品功能對應的計算因子,CC系數變更;
增加了兩個功能的計算因子:自學習功能和溫控精度;
如果宣稱溫控精度,需根據EN 15500-1測試驗證。
2.2. 功能要求
蓄熱式局部空間電暖器應配備電子熱量控制器,具有室內、室外溫度反饋和風扇輔助熱量輸出功能;
標稱熱輸出小于等于60 W的毛巾架必須具備工作時間限制功能,最大預設時間不超過6小時;
投放市場時不配備控制器的局部空間電暖器不得在無控制器的情況下提供熱量輸出。
2.3低功率模式
需提供關機模式或待機模式,或兩者兼有。
2.4 其他
增加了不帶控制器出貨的加熱器,以及獨立控制器的相關產品信息要求;
相關零備件(售后維修)的相關要求:供應時長,備件清單,價格,購買流程,交貨時間等;
獲取維修和保養(yǎng)信息;
產品設計符合指令2012/19/EU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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